问:监察委调查结束是否必须将留置对象移送司法机关? 答: 监察法第四十四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此规定,给人的直觉是被调查人一旦被留置,就要移送司法机关判刑。很多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类似的错误认识。 留置条件与移送司法的条件不完全不同。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是:一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三是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四是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者被调查人有存在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或者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可能。请特别注意:留置对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二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如果被调查人仅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不涉嫌职务犯罪,则调查结束,没有必要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只需要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即可。如果被调查人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由于监察委不是司法机关,无权定罪,因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注意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移送检察机关的条件——涉嫌职务犯罪,此前第二十二条规定留置条件是涉嫌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被调查人一旦被留置,就必将被定罪量刑。被调查人被留置,还有可能仅仅被纪律重处分,留置错误或不当的场合,也存在纪律轻处分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不予纪律处分的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事求是,保持思维的开放性。 监察法相关规定索引如下: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问:村民小组组长(非党员)管理村集体资金,现在不是村民小组组长,不愿意将村集体资金拿出来,现在我们接到相关反映和举报,现在遇见的问题是:1、村民小组组长是否是监察对象?2、监察委可以对其进行调查不?依据是什么? 问: 村卫生室负责人虚开农民农合本账户资金近十万元人民币? 村卫生室负责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问:国家工作人员非党员,非职务违法,比如赌博,可以直接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给予政务处分吗? 问:比如某行政机关的非党副局长(至少副科级干部),公休期间与朋友(非监督对象和下级单位人员)赌博,或者醉酒驾驶肇事,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是监察对象,行为与职务无关,他该如何处理? 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个副局长是监察对象,可以监察,提出监察建议,但不能立案调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调查职务违法 监察法释义: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问:现行监察体制下,对已退休的非党员违纪行为,立案依据适用哪个法规? 答:对于这种情况,分三类情况:一、如果不涉嫌犯罪问题,纪委监委不宜对其立案调查,因为其已经是普通群众了,政务处理没有实际意义,但如果涉及违纪款项的话,可让其自愿主动退出(还);二、如果涉及职务犯罪属于监委调查范围的话(没过追诉时效的话),可以立案调查处理;三、如果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范围的话(没过追诉时效的话),由公安机关处理。 问: 在行政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适用于行政单位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答: 问:现在普遍存在个问题,非党员一般公职人员,不是职务违法行为,可否可以按照监察法里面的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法45条2项中,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此处的违法,我个人认为不是特指职务违法,而是广义的违法。如果此处违法指广义的,那么对酒驾,打架斗殴被行政法规处理过的,可以依此条给予政务处分,大家如何评价,请探讨。 答: 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这身份?无语[捂脸][捂脸][捂脸] 我们党纪出了一个执纪监督工作规则,政纪出了一个国家监察法,一对全覆盖很好。而党纪处分条例对于所有党员违纪处分很全面很实用。所以急需一个政务处分条例出台,让监察对象全囊括。我们也不用考虑身份职位、公务员企业事业参公什么的啦,太复杂,分得过细,也受限,使很多违纪者无法受到应有的及时处理。我们这里还有很多企业,事业,公务员,参公,公务员单位中的事业编制等等。监察对象范围扩大了,但适用什么条规处理是个问题:比如社区委主任大部分都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什么条规处理?农村选举上来的村主任村委员用什么条规处理?企业从事管理人员是用事业单位暂行规定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包括行业人员比如银行电业邮政用什么处理?求解同仁 答: 今日感悟(转): 您走路时,讨厌车;您开车时 ,讨厌行人。您打工时 ,觉得老板太强势 ,太抠门;您当老板后 ,又觉得员工太没有责任心, 没有执行力。您是顾客 ,认为商家太暴利,您是商人,又觉得顾客太挑剔……其实我们 都没错, 错在, 我们站的位置不同 。———记得换位思考,人生才会美好,换位做人,懂得感恩,才会走向成功!
不知谁写的,越读越有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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