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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州,干部出现这些问题将会被诫勉!

 文武南拳 2018-04-26

重要

前不久,泰州市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规程试行办法正式出台。

好好工作,严守纪律

不然....

提醒!

函询!

诫勉!

关于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

函询和诫勉的操作规程(试行)

一、实施方式

在干部日常考察考核、管理监督和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选任工作联动巡回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三责联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工作中,组织部门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三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一)提醒

1.发现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及时对其进行提醒。


2.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进行专题约谈,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考察考核结果反馈、谈心谈话等一并进行。


3.提醒谈话一般由组织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函询

1.发现领导干部存有内容较为具体、但情节较轻的问题线索或举报反映等,应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函询了解。函询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与其他调查核实措施一并实施。


2.根据函询要求,领导干部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实说明相关情况。


3.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函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分析研判。予以采信的,要向本人进行反馈;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责令其进一步作出说明;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诫勉

1.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经核查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不够严格的;

(2)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4)明显存在不履责、不作为、不担当,考核连续居于末位的;

(5)在巡视巡察、干部教育培训、“三责联审”或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6)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违反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的;

(7)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8)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9)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10)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11)不如实报告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12)存在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2.对领导干部诫勉应专题进行诫勉谈话。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上一级党委领导同志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谈话人。

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上一级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谈话人。

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谈话人。


3.诫勉谈话中,谈话人应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严肃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要求


4.诫勉谈话后,诫勉对象须对自身存在问题进行深刻反思,作出书面检查。

二、实施情形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分为集中实施、专项实施和日常实施等三种情形。

(一)集中实施

每年集中开展两次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年初结合上年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综合分析研判结果反馈进行;年底民主生活会前结合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活动进行。


(二)专项实施

在巡视巡察、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中,结合结果反馈,应专门开展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


(三)日常实施

结合平时信访、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三责联审”、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应及时开展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

三、实施主体

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主要由干部监督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可根据不同情形由相关干部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四、实施程序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主要包括提出建议、呈报审批、发送通知、组织约谈、报送材料、审核研判、整改督查、纪实归档等环节,实行全程纪实。


1.提出建议

由组织部门相关职能机构在《领导干部提醒函询诫勉全程纪实表》中,填报实施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事由和主要内容,提出实施建议。


2.呈报审批

实施建议经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需提交部务会讨论,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前,要与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诫勉对象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向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3.发送通知

审批同意后,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制作提醒、函询和诫勉通知书,由提出实施建议的机构送达实施对象。其中诫勉通知书应抄送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4.组织约谈

根据通知书要求,实施对象应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约谈过程中,应安排人员做好谈话记录。


5.报送材料

实施函询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5天内向组织部门提交书面回复。实施诫勉的一般应在5天内提交书面检查,书面检查须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阅签。


6.审核研判

对实施对象提交的书面回复、书面检查等材料,组织部门提出实施建议的机构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调查了解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予以采信、整改督查、另行处置等审核结论,并报组织部门领导审批。对书面回复材料予以采信的,及时向领导干部发送《函询回复采信通知书》。


7.整改督查

对实施提醒和诫勉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督促帮助其落实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跟踪了解。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期满时须作出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阅签后提交组织部门。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发送《解除诫勉通知书》,并在全程纪实表“备注”栏予以记载;改正不明显或者没有改正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8.纪实归档

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承办机构应及时填写《领导干部提醒函询诫勉全程纪实表》,确保事实清楚、记录准确。全程纪实表、谈话记录、书面回复、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集中存档。其中实施诫勉的,诫勉通知书和书面检查、整改报告、解除诫勉通知书等应存入干部档案。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市委、市(区)委管理或委托组织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管理的干部参照执行。


来源丨干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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