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了四年多,公司从未安排我休过年假,我现在能否以公司未及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A:不能。如果仅以公司未及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具体如下: 1.因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如果仅以未支付200%的部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将不能得到支持。 2.此时,你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且根据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并结合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每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即你可以主张近三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3.但如果你能够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且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此时则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注:本文部分观点来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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