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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医院托管法律风险小贴士

 量子大暑 2018-04-27

本文约1700字,预计阅读4分钟

医院托管是一种新兴的医院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多的医院正在考虑将其整体或部分业务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随着加入这股潮流的医院越来越多,同时由于相关法规的滞后性,医院托管的相关法律纠纷也频频发生。就《医院托管协议》本身来说,主要存在下述三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医院托管协议》效力认定风险


    根据部分已公开案例分析,《医院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效力还没有完全得到法院的认可。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定《托管协议》有效,而另一部分法院否定了《托管协议》的效力。法院不认可《托管协议》效力的主要根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法院在认定《托管协议》有效时,通常依据以下关键点进行判断:

(1)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归属;

(2)是否以该院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3)是否使用该院的资质和该院人员在本院开展诊疗活动;

(4)是否变更机构名称;

(5)是否属于借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关系。

    申小骏提示:《托管协议》的内容须体现出通过协议约定变更的仅限于医院的高级管理层,即新的管理者对医院进行独立的行政管理,以获得效益。同时并未改变原来医院独立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本质,不存在违反上述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才能有利于《托管协议》被法院认定有效。

二、托管期间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承担

1.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现有案例来看,法院在认定医院被托管经营管理期间的医疗事故责任承担主体时,多数法院会判决托管医院和管理方共同承担托管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责任,例如薛某某、薛某等与郑州人民医院、郑州颐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州人民医院、被告郑州颐和医院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由托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喀什市阳光医院与阿迪力江·阿卜杜热依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治疗行为发生在阿克苏光明医院托管该院期间,但作为患者的阿迪力江·阿卜杜热依木无法知晓阳光医院与光明医院之间存在的托管关系,其就医手续、缴费单据也是由阳光医院出具,故托管医院阳光医院以此主张免责显然不能成立。进而判决托管医院阳光医院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托管期间的医疗事故责任承担问题也极易产生纠纷,为此,托管双方应当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权责,有备无患。 

三、托管期间的民事责任承担

托管期间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相关判决中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部分法官认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托管医院和管理方的内部协议来约束第三人。托管医院的对外民事责任,应当同样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对外签订民事合同的主体承担责任;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应以《托管协议》作为认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依据,由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承担责任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方面,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托管双方在《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承担民事责任主体,与医院托管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对外签约主体保持一致,以便更好地进行责任认定,尽量避免日后产生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目前来看,医院《托管协议》的订立标准与协议效力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且在法律纠纷产生时,会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因此想要尽量避免日后在履行协议中产生法律纠纷,需要签约主体在拟订协议时多加斟酌,充分厘清权责界限,以降低发生纠纷的风险。

注:本文不属于法律意见,如需咨询请与本所联系。

作者:崔静,FCPA部 |  编辑:申小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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