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先后发出,一时间,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处理成为境外投资者讨论的焦点,本文对此以案例形式分析说明。 案例及分析 根据上述情况,作如下税务处理: 分析1:A公司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判定。 本例中,A公司以分得利润200万元直接增资了C公司;A公司分得利润属于B公司向A公司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A公司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款项从B公司账户直接转入C公司账户,且在直接投资前不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C公司在A公司投资期限内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项目下的“农、林、牧、渔及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活动。故A公司将分得的利润200万元直接投资于C公司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A公司应按照《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B公司。B公司补填《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信息。B公司经适当审核后认为A公司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分析2:A公司股权转让涉及递延税款的处理。 因此2020年8月,A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收回价款1000万元中200万元视同先行收回原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股息,A公司应补缴预提所得税20万元(200×10%)。同时E公司还应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款85万元〔(1000-300×50%)×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若A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以下称60号公告)的要求,自行判定符合《中新税收协定》规定,并向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报送60号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可证明A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资料,则A公司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假如到2020年《中新税收协定》股息红利税率变更为3%,此时仍应执行2018年1月11日股息红利支付时《中新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税率5%,A公司应补缴预提所得税10万元(200×5%),而非6万元(200×3%)。 注意事项 一是因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有误,致使利润分配企业错误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按照《通知》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九条规定,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二是境外投资者享受了暂不征税待遇后,如果收回投资,但未按照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境外投资者承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起计算。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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