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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这几点常识,据说96%的人都会忽略!!!

 刘恩捐 2018-04-27

《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不属于个人收入,所以年金、两全保险到期生存金、分红、分红的累积生息、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投资收益都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免税并不等于避税。由于我国并未正式实行遗产税政策,人寿保险能规避遗产税的说法并没有法律保障。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投保人寿保单仍然是规避遗产税的可能尝试之一。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人寿保险的确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只要该保单的保费来源是合法的、不是以恶意避债为目的投保的。但是如果违反了前提条件,该保单可被强制执行退保或被判为无效合同,其现金价值或者保费可能用于偿还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所以,保险所谓的避债,是通过提前规划来实现债务隔离,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配。

  



《婚姻法》


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均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中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因人身伤害或罹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或是作为受益人因被保险人死亡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具有明确的给付方向,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保险合同中被保障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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