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会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在处理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部分时,该如何分担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否等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交通事故责任?
案情简介 郭某驾电动三轮车与停放路边的小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全责。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小客车处于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亦存在一定过错,又鉴于小客车违章停车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该事故,事故的直接起因仍系郭某未做到安全驾驶,最终法院判定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在本质上有很大差异,交通事故责任是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责任,是由交警部门依职权而确定的。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人民法院依审判权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前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之一。但是,无论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法院也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分配各当事人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 联系方式:金本剑 0551-62836148 或 17355906763(微信号码17355906763)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 为您提供最新、有趣的法律实务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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