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影响重大(十无死、公益诉讼、征地拆迁、生态环保、食药安全) (18年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1)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表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18年人民陪审员法第21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表决:事实认定(18年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