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买车库和停车位,车不让进小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宪法》、《民法总则》等法律赋予了公民人身自由及居住安宁的权利。
并且物权法规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宪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以上法律规定均是对业主“自由出入居所”的法律依据。
这种行为侵犯了业主“人身自由权”以及对小区公共停车位享有的“共有权”。
业主作为居住小区的一员,有权利驾车自由出入自己小区;
并且,业主作为小区、居所的主人,其来访亲友也应当享有在小区内临时停车去访问业主的权利。
按照居民小区建筑规划规定,开发商建设居民小区,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为小区配置规定数量的停车位,其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地面上停车位。
利用小区建筑规划区内属于业主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地面露天停车位”,因其土地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小区内上述“地面露天停车位”权属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小区内业主均有权对这部分的“地面露天停车位”进行正常使用!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因此,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为不正当利益,对没有买车库和停车位的业主不让开进小区,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此问题,可向地方政府物业服务行政管理机关——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控告 物业此侵犯业主不合理、不合法行为,要求予以处理、制止、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