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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觉悟的迷路者 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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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强调法治就必须弄清道德与法的关系,法治的关键在“法制”,法制是建立在某种意识形态和社会理想基础之上的,而意识形态的主要内涵就是道德,所以“道德”永远高于“法律”,是立法的基础。

法制的本质是建立制度和规则,也就是立法,它不仅仅限于法律,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出台某些管理政策都应该算是立法。制度,规则建立的基础是道德,如果分辨不清楚怎样做才是好,怎样做不好,怎么建立行为规则呢?

道德与法律、制度、规则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是对一些道德系统化,明确化,规范化,法制可以对道德产生维护作用,否则道德也难以持续。

立法是一种制度设计,总体上依据某种意识形态和社会理想,各种法律是相互配套的有机的整体,不能互相矛盾。立法是“行为”,是受价值观支配的,选择规则是有利益倾向的,利益争夺会影响立法的科学性,要科学的立法要避免利益争夺。

法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方面是制度,规则;而另一方面是惩罚。

立法是需要智慧的,一种好的制度,规则应该尽可能的让大家自觉的遵守,执行,怎样才能实现呢?那就是遵守、执行的结果必然是利己又利他的,是公平的,对大家都有好处,好的制度和规则应该体现出这种机制,就是实现制度,道德,价值观的统一。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好意识形态和完善的社会理想才能建立好的制度,规则。而好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公允性高,人们价值观认同度高,设计合理,它能体现出一种凝聚力,人们会有高效率的合作。

立法,制度对改变人的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假设法律规定房产不能出租,不能继承,那么房产就会自然回归使用功能,使价格大幅下降;如果取消股市,就没有股市投机;公务员保障与全社会趋同人们就不会争着要当公务员;没有私有制就不会有人想当老板,就不会追求过度财富占有等等。反过来能否产生这样的法律取决于对其好坏的理解,这就是一个意识形态,道德问题,同时也涉及一个“正义性”问题。

在精神文化方面我们应该倡导什么,诱导什么,这对社会也是非常重要的。比方说诺贝尔奖就是一种价值观引导工具,它代表了一种价值“推崇”,对追求它的人们的价值观有很大的影响力,它代表了西方主流的推崇。而我们中国在精神领域缺乏先进的指导思想,多半是炫耀经济发展成就,炫富,缺乏深度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度,自然也就缺乏影响力。

广告,商业倡导的文化多数是腐朽的文化,它往往去满足人的动物性追求,并力图把一些人的低级的动物性冠以“高尚”,因为这样做能使商品有更好的市场,但这会使人类退化。人有动物性是正常的,也是无法避免的,但绝不是“高尚”,猪狗都会做,能够理解的事情算社么高尚?“高尚”的应该是大大高于动物的智慧和理性。商业推崇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这对社会是非常有害的,所以文化是不能商业化的。但我们应该倡导什么,该建立一些什么样的制度机制是值得深思的,没有先进的思想和理想是什么都做不成的。

意识形态,道德,法制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解决公共问题的方法,是建立有益于社会的,有效的价值体系,它应该构成价值观诱导机制。法制“好”与“不好”应该是用“先进”与“落后”来区分,这与意识形态是一样的。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从分散的市场经济发展为大分工,大协作的生产模式;从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转变为市场饱和,资源环境过度消耗的时代;交通,信息条件的改变,从量变发生了质变,传统的思想,意识形态,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了,社会需要更加科学,理性。这就象社会从小农经济转变为工业化社会一样,它要求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跟随转变,制度也同样需要改变。中国传统的思想意识形态比较适合分散的农耕时代;而西方的思想,意识形态更适合初步的工业化时代;科学社会主义则应该属于未来,科学,理性的分工合作时代。

从长远看我们的许多道德观念是需要改变的,比如“差异”与“平等”的问题:我们知道合理竞争是有益的,它能推动社会发展;但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普遍基本满足之后,这种差异主要应该体现在精神领域。我们的制度设计也应该逐渐淡化物质分配上的不平等,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对社会有益的精神追求和竞争,它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建立具有诱导功能的,公允的奖励制度。在目前物质享受差巨大的条件下,单纯的精神奖励是很难奏效的,开始必需伴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物质奖励制度。全社会的普遍价值观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应该是一个制度改进与社会价值观转变相互促进的过程,是无法突变的。另外在物质分配差异方面是需要被限制的,限制在多大的范围之内更科学,合理,如何使用渐进的方法来克服阻力,这些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法治和道德一样都需要人人平等的环境,谁也不能有不被法律约束的特权,司法公平同样是需要监督和制度诱导的。

法的另一方面是“惩罚”,惩罚是对不遵守规则行为的惩罚。现实中是很难实现价值观完全统一的,人们往往喜欢投机,投机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受惩罚是不利己的,可以对人的价值观修正,这是对道德,制度的维护,所以惩罚是必需要的。

惩罚必须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不公平,不正义的惩罚不容易达到修正价值观的效果,反而会引发抗拒心理,造成破坏性影响,会影响制度、规则的公信度,凝聚力,是对制度、规则的破坏。

惩罚是一种消极的制度,奴隶制社会往往只会用惩罚,它很难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属于一种底线管理,惩罚越多说明制度越差,越落后。

社会整体价值观水平,道德水平越高,权利越平等,法的作用就越小,法律惩罚很少被使用,主要依靠大家推崇,鄙视,相互抑制来维护就行了,这体现出一种整体的智慧水平。人们越愚昧就越需要法律,法律就越要细,越需要惩罚。共识越高,越先进的意识形态,越完善的社会理想产生越好的法律,是能够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高效率的,先进的社会制度,代表社会的进步。越好的制度,法律,监督管理的成本越低,惩罚用得越少。而坏的制度是用落后的意识形态建立的制度,认同度低,只能用惩罚来维护,管理陈本高,效率低。认同度低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出现法不制众的局面,社会潜规则盛行。在价值观极度分裂的社会,违法,坐牢,在多数人看来都不是耻辱,而可能变成荣誉,那么法制就彻底崩溃了。

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它反对人为设计,反对政府干预,希望一切顺其自然,这需要非常细致,繁多的法律,这是利益争夺导致的。纠纷多,官司多,种类繁杂,随机性很强,就是这种制度的特点,其法制的社会成本非常高。他们认为“合约”就是“道德”,但合约往往是强权之间的合约,这其实是很强权的。这样的法律需要不断的修改,增加新的法律,大陆法系是很难适应的。

而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应该是一种人为设计的,整体的、系统性的社会制度,强调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主张有序,有效性和效率;反对无序竞争,无序发展。在一个好的公有制的社会制度下,由于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序的自由市场竞争,个人,家庭财产权很容易明确,经济纠纷会很少,法律会大大简化,变得简单,清晰,社会治理会更多的依靠道德。

应当说科学,民主,法制是一个整体,科学社会主义是赞成、并且强烈主张这种体系的,只有它才能够与计划经济配套形成完整的体系;而私有制、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其实质是与这种主张相对立的,这是西方理论的自相矛盾。

事实上解放初期乃至30年前我国在人才,物质基础,基础设施,管理经验,理论准备上都不具备搞这种制度的条件,所以很容易出问题,但也体现出它的许多优越性。我国后30年的发展最与众不同的,最成功的部分,我认为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基础工业和国防,科技等依赖的都是社会主义机制。是应该发扬,维护它呢还是应彻底该抹掉它呢?我国现在搞科学社会主义的社会基础条件已经成熟了,我国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更有实现的条件,社会也有这种需求,是上层建筑跟不上。科学社会主义从起步到成熟需要一个过程,但这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制度,困难,问题都不会少,但它是方向,是开辟一片新天地的出路,而不是死路。

意识形态和社会理想是成体系的,立法在理想,方向,法律体系方面都截然不同。没有坚定政治理想就无法搞清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意识形,不管是道德,法治都是无法实施的,反腐败也不可能成功。

中国今天最重要的是方向选择,方向选定了才谈得上如何构建意识形态和社会理想,构建社会道德和法制,制定发展战略,也才够得上谈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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