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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五年“变”二年:盘点那些年最高法核准过的“法定刑以下量刑”(裁判要旨)

 anyyss 2018-05-02


编者按


最高法核准“法定刑以下量刑”又添一案!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号发布题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鹦鹉案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的文章,文章显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刑事判决。该判决今日送达后正式生效。”今天上午10点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号转发了该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鹦鹉案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


鹦鹉案历时两年

终获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结果


本公号曾组织专家学者对“鹦鹉案”做解读,详情点击:养鹦鹉不会犯罪,但买卖鹦鹉可就不一定了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王鹏不服上诉。


2017年11月6日上午10时,王鹏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庭审持续了将近十个小时,控辩双方均列出多组新证据,对该案程序、证据、定性等多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其中,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否《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案件未当庭宣判


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延长审限决定通知书》显示,该案经过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二审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后,案件审限截止2018年1月13日。因本案不能在2018年1月13日前结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二审的期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刑事判决。该判决今日送达后正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王鹏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此作出核准裁定。


案 件 分 析


常见的需要最高法核准的刑事案件主要为死刑案件(自2007年其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除此之外,假释案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也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假释案件】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减轻处罚案件】《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是法定刑以下?没错。被告人王鹏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可知,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量认罪态度、鹦鹉来源、社会危害性、尚未售出等因素,作出上述核准裁定。


那些年最高法审理过的

“法定刑以下量刑”(有2件不予核准)


依据《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即,法定刑以下量刑(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两种:①本身具备法定情形②不具备情形+最高法核准


通过检索发现,上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的案件共有11件(其中2件“非法拘禁案”为不予核准)。其裁判年份自2003至2015年之间。案由包括故意伤害、贪污、盗窃(影响较大的“许霆案”)、走私非法买卖爆炸物、贩卖毒品、非法行医、非法拘禁等。以下对其裁判要旨作以归纳整理。


故意伤害案件

1.裁判要旨: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23期)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逸章故意伤害复核案)


2.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总第106期)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复核案)


3.裁判要旨:


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刘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吴某某冠心病发作的诱因之一不应对吴某某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刘庭安等人故意伤害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案)

非法买卖爆炸物复核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总第103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复核案)

贪污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孙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12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孙百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鉴于孙磨等人共同贪污的犯罪所得全部用于林地的经营,客观上有益于生态环境建设所种树木全部折价抵偿给国有林场案发后积极退赃共同犯罪人张志明已被依法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等情况,可以对孙百让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孙百让贪污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案

非法行医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秦某虽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但其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深圳市保安区华程门诊部,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在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仁和街擅自开设诊所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秦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依法本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鉴于秦某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此前已在当地从医多年,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明显悔罪表现,故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秦国浩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案)

非法拘禁案

1.裁判要旨:


不予核准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伙同他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付某是主要行为的实施者,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付某等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付亚勇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再审判决对付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的规定,裁定:一、不核准;二、撤销刑事判决;三、发回重新审判。(付亚勇非法拘禁罪复核案)


2.裁判要旨


不予核准减轻处罚【该案与上一个非法拘禁案系同案】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龚某作为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处罚。龚某等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具体情况,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再审判决对龚艳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的规定,裁定:一、不核准;二、撤销刑事判决;三、发回重新审判。龚艳的非法拘禁罪复核案

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金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136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金某等人共同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二原审被告人系因公安特情人员引诱犯罪、廉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金路原贩卖毒品法定刑以下量刑复核案)


盗窃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许霆持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并携款潜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许霆是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许霆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机,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许霆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许霆盗窃案复核案

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许某在担任上海力劲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指使下属采用低价报关的方法为本单位进口钢材,偷逃应缴税额336万余元,是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许某检举上海力劲公司走私犯罪,否认其自身参与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立功,但对本案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罚。许善新走私普通货物案量刑核准案


敲黑板!拓展阅读:

刑法中的“从轻、减轻”


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① 第23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 第18条 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 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④ 第22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⑤ 第23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⑥ 第29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⑦ 第67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⑧ 第68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应当“从轻、减轻”的情形

 

①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 第27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可以或应当

 

第17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从轻的限度


第62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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