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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停售的背后是‘托词’还是’真情‘?为何要禁止保险业搞‘饥饿营销’?

 白骆 2018-05-02
近几日“福禄康瑞停售”在朋友圈闹得沸沸扬扬,比大V们的热文更具有吸引力的是留言板的''热闹景象''。焦点主要的整焦点在于——为什么要搞停售?以停售为幌子的饥饿营销是否是一种正确的营销方式?这几日清静下来,聊聊这个事件的本质。

网络是一个更能展示内心真实想法的世界,对此各篇热文都能看到同一类留言(文字经过整理)——中国人现在普遍的保险意识不高,需要用这样的方式来促进消费者为自己建立保障,即使知道自己是在忽悠,也是善意的忽悠?

诚然,国内民众的保险意识确实需要唤醒,但用此种方式是否是一种合适的形式?如果是,为何政府会对此种营销定性为销售误导并严令禁止?未来中国的保险消费者对饥饿营销无感时,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唤起客户需求?这些我们口中的常态是否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一步步去改变?这些问题不仅是在道德层面的探讨,更是被法律所关注。更值得每个保险执业者去思考!

商业保险的本质?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对于不同主体,其体现的意义不一样,这里说的本质,即我们从事这项活动的最直接的目的——

对投保人—— 一种转嫁风险金融工具,付出保费,获得保障

对保险公司—— 保障风险,合规经营,取得利润

对从业者—— 一种职业付出知识/劳动,获得收入

所以,无论在哪一个队伍,认识问题的本质很重要。我们喜欢给自己贴标签,但必须承认:‘爱与责任’知识外衣,或者说一个附属产物。

所以值得反思的是:我们口中的‘大爱’、‘善意的忽悠’是真情?还是一种急功近利营销手段的托词?而停售、饥饿营销是否是属于一个保险执业者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本质?

什么是饥饿营销,为什么保险业禁止饥饿营销?

饥饿营销是指商品提供者有意调低产量,以期达到调控供求关系制造供不应求“假象”、以维护产品形象并维持商品较高售价和利润率营销策略

在保监会2015年修订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险企都是负债经营,每签一份保险合同就意味着增加一笔负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约定条件下即可实现或消灭,投保人享有债权(保险金)请求权,而保险公司则有给付义务。从未有保险公司‘嫌’自己保费收的太多,试想一款新上市的保险产品,类似‘只销售三天’的宣传如果为真,是否是对生产这款产品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为何保险业要禁止饥饿营销(以下为个人观点)?

1.盲从、跟风购买可能导致的合同纠纷,近些年因为销售误导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屡见不鲜,规范销售,有利于降低保险合同的纠纷率,节约司法资源。

2.现阶段,由于其专业性的壁垒,一般国民对于保险产品的认知度不高,销售误导容易使消费者盲目购买保险产品,可能造成保险产品与保险需求的错配,无法实现有效保障。

3.以此种营销手段是对市场的粗放收割,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让保险业失去诚信的根基。

对于消费者的一点建议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消费者理性消费,不盲从、不跟风,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购买保险,实现有效保障!每个人都有相应的保险需求,如果你有这方面的保险规划,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货比三家,清楚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购买的产品能解决什么问题,让产品的功能匹配自己的保险需求。


引用曾国藩的名言——”心存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 中国的保险市场何时才能回归理性?这需要每一个保险从业人的共同努力,‘不知法’、‘不畏法’是加快行业规范的绊脚石,亦是一个从业人员终结自己行业生命的催化剂。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如果守不住诚信的根基,最终将失信于人、失信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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