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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策73: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恶而行罚

 博览众长123 2018-05-02



赏罚严明

  

在明确职责,检查考核的基础上,通过爵禄的升降、赏罚,对众官实行管理。《管子·明法解》说:“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主张把爵位、俸禄同官吏的职责、实绩联系起来,切实做到按事论能,使法量功,量罪恶行罚。如“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恶而行罚”,“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

        

对官员,“视其不可使,因以为民等;择其好名,因使长民;好而不已,是以为国纪”(《管子·侈靡》);对“劝国家,不得成而悔,从政不治不能,原野又多而发,讼骄,凡三者,有罪无赦”。(《管子·大匡》)要坚决反对“功多为上,禄赏为下”,“治行为上,爵列为下”,“权重之人,不论才能而得尊位”,“便辟左右,不论功能而得爵禄”等现象的出现,避免造成“上令轻,法制毁”的恶果。(《管子·八观》)切忌以喜怒行赏罚,做到“喜无以赏,怒无以杀”。(《管子·版法》)否则,“赏罚不信,五年而破,上卖官爵,七年而亡。”(《管子·八观》)别外,还特别注意对官吏的举荐贤能,也要赏罚有制。如“凡县吏进诸侯士而有善,观其能之大小而为之赏,有过无罪”;“官吏举荐州里称赞之人,是份内之事”、“有善无赏,有过无罚,吏不进,废弃”;而举荐州里无人称道之人,则“善为上赏,不善吏有罚。”(《管子·大匡》)如果乡属之长“蔽贤”、“蔽才”,则有五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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