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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利用分拣快递之机窃取财物属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法纳刑辩

 贾律师 2018-05-02



一、数据分析


在Alpha上以“侵占罪 快递员 分拣”为关键词,可得裁判文书7份(以下选取不同情形的案例3个);以“盗窃罪、快递员、分拣”为关键词可得裁判文书31份(以下选取不同情形的案例8个)。


其中,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法院与地域分布如下:



认定为盗窃罪的法院与地域分布如下:



二、法院认定为侵占罪的裁判要旨


1.情形:误领后据为己有

案号:(2014)庐江刑初字第00287号


基本案情:俞某同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人俞某由该公司派往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任收派员。俞某在合肥分公司领取分拣的快递件时,误领取了不属于其投递区域的6部小米三型手机快递件。被告人俞某在自己的快递车上发现此快递件不属于其投递区域后没有将该快递件送交本单位,亦未交予收件人,将其据为己有。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身为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情形:趁人不备窃取

案号:(2017)沪0104刑初186号


基本案情:赵某在其工作的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简称顺丰公司)衡山营业点内分拣快递时,趁人不备,窃取属于他人配送范围的快递1件,内有万国牌手表1块。事后,被告人赵某将该手表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手表行。


裁判要旨:顺丰公司衡山营业点没有专门负责分拣的工作人员,快递员之间需要相互协作配合,选择自己配送范围的快递件,快递员基于经手其业务区内的快递件的职责和条件而占有、控制业务区内的快递件。


被告人赵某在该公司网点内分拣快递件之际,其经手占有不属于其派送地址的快递件,也具有经手并临时性实际占有快递件的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赵某的具体工作内容赋予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因此,被告人赵某身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分拣快递件的职务便利,将不属于其配送范围的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情形:二次扫描后据为己有

案号:(2015)滨功刑初字第10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原为某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快递员。2015年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某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内的分拣区,利用自己的站务权限,使用扫描笔对快递二次扫描,消除快递的进站记录,将一部16Giphone6plus手机的快递占为己有。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法院认定为盗窃罪的裁判要旨


1.情形:未扫描据为己有

案号:(2015)台椒刑初字第13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俞某是韵达快递椒江总公司城区分部的快递员,其从椒江总公司分拣包裹回到城区分部,发现其中一个包裹不属于本区域,遂未进行扫描而将该包裹放在一边。数日后,俞某发现该包裹还在,遂将包裹偷走。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俞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情形:调换快递单

案号:(2016)京0106刑初206号


基本案情:吴志飞作为快递员在分拣快递过程中,采取调换快递单的方式(将收件人修改为李丽丽),窃取该公司承运的被害人金×的快递包裹一个,并由李丽丽接收该快递,被盗快递内有12部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700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3.情形:趁无人注意窃取

案号:(2017)沪0113刑初110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呼兰路XXX弄XXX号其工作的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庙行站内,利用工作之便,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已扫码且由其他快递员负责快递的包裹一件,内有iPhone7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828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4.情形:窃取不属于其分拣的快递

案号:(2017)浙0105刑初271号


基本案情:2017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马宏丽在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塘萍路372-374号顺丰速运营业部准备派件时,将卸货后还未分拣的,本不属于其分拣派送的一个装有四部价值共计人民币26560元的苹果7plus手机的包裹偷拿走。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5.情形:违反作业流程未扫描

案号:(2016)桂0108刑初9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梁炳任梁某担任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快递员期间,违反快递公司投递作业流程规定,未使用PDA扫描录入信息进入出班投递环节,便将放置于南宁市良庆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大沙田营业点的装有手机的快递包裹盗走,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5727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梁炳任梁某作为经过入职培训的邮政快递员,明知按照公司投递作业流程进入出班投递环节需使用PDA进行扫描,却违反规定将邮件直接从快递公司带离。可见其并非利用职务便利在出班投递时开拆盗取邮件,而是一般的盗窃行为。


6.情形:他人误将快递扔到其区域

案号:(2015)衡蒸刑初字第65号


基本案情: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凌某在该公司仓库内分拣快递货物时,误将其派送的一个快递包裹扔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相邻区域,被告人李某某趁相邻区域快递员外出派送无人之机,将快递包裹捡起并拿到公司派送分理处的电脑上查看,发现包内有两台三星牌手机和两部小米移动电源。被告人李某某将该包裹连同自己派送物品一起放在自己的三轮车上运出公司,后将该包盗走。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


7.情形:将不属其配送范围的快递据为己有

案号:(2014)雁江刑初字第214号


基本案情:2014年1月21日上午8时许,顺丰速递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快递员被告人张某,在分拣包裹时,看见待分拣的包裹里有一部小米手机(不属于本人派送范围),遂将该手机放进自己当天要送的包裹中,后将该手机据为己有。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8.情形:以假身份应聘为快递员更换快递单

案号:(2016)湘0102刑初62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佩绪与蒋某某、邓某某(均在逃)持假身份证到快递公司应聘,选择重量大或保价高的货品,以偷换快递单、更换收件人的方式,盗窃快件。


裁判要旨:告人胡佩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8457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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