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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使用假证据起诉嫌疑人,该怎么办?

 lilx005 2018-05-02
    银行信息港认为,依法办即可!系渎职行为。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为假证据,这是最关键的。
    刑事案件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公开性和证据性。公开性是程序合法化,证据性是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唯一性。
    无论当事人或辨护人、公诉人,在法庭审判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此时公诉人的责任是代表国家指控当事人有罪,要求法庭依法处刑;而辨护人则是代表当事人进行罪轻或无罪辨护。此时的法庭形态是:法官代表国家倾听公诉人的有罪指控和辩护人的罪轻或无罪辩护。法官评定的标准是证据,即公诉人指控的有罪证据和辨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
    那么,什么是有罪证据呢?
    这就是什么是真的有罪证据?什么是假的有罪证据?
    这是所有刑事案件评判的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统一的'七个W'证据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关于有罪证据的十条具体规定。这是法官把握的核心,即在什么时间、地点、发生什么刑事案件,伤害了任人、伤害的程度、给当事人带来什么后果,和触犯的法律、构成了何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影响等等,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这是一个天衣无缝的整体,只要证据链构成,有罪无疑。
    只要证据链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此案有疑,即疑罪从无。
    可以肯定,公诉人使用的有罪证据在起诉书中公开展示,而当事人或辩护人指责公诉人使用假证据起诉人嫌疑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就必须用无罪证据直接去否定公诉人的有罪指控。
    这是所有当事人、辨护人和公诉人最容易忽视的地方,是时间、地点和发生的事。
    这是最基础最本质的东西。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代表国家侦查刑事案件,是以打击犯罪为目的,为了侦破案件会使用手段;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诉刑事案件,是震摄罪犯,绳之以法,这些行为都是至高无尚的;而对于当事人及辩护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时,在气势上一定是弱势的。
    但这种弱势又是柔软的,柔能克刚,就是当事人、辩护人一定不能愤怒,更不能生气。
    当罪有应得时,认罪伏法就是新生;当无罪被冤时,把此当作乐趣,与这么強大的对手争锋高下,也是一种气魄。
    国家是有规矩的,法就是基本规矩。只要当事人、辨护人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有罪证据逐一辩驳并提请法庭漏除假证据,法庭上的任何法官绝不会因此而枉法,那是不值得也不可能的。作为公诉人的人民检察官,其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也不会为所欲为的。
    因此,刑事案件的公开性和证据性,严格依法办事,完全能够防止和杜绝公诉人使用假证据起诉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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