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琳 通讯员 毛晓玲 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工地作业时砸伤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近日,经屈家岭法庭审理,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用交强险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伤者损失。 受伤的圣师傅今年43岁。2013年4月7日,圣师傅在屈家岭一建筑工地浇筑混凝土垫层,邓师傅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进入工地后,操作员张师傅在操作专项车作业时,由于车上的混凝土导管堵住,车子自动加力,突然发生震动,导管的末端软管摆动,将车下的圣师傅砸伤。随后,圣师傅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经鉴定,圣师傅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该重型专项作业车车主系李老板,其聘请邓师傅、张师傅为其操作该车,该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 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圣师傅起诉至法庭,要求李老板和保险公司共赔偿其经济损失9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工地作业砸伤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建筑工地是一个封闭的场所,只有施工人员在内施工,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所以,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该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圣师傅进行赔偿。经审核,圣师傅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万余元。因此,法庭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圣师傅经济损失6.2万余元,李老板赔偿圣师傅经济损失1.5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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