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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2018年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

 Typ265 2018-05-03

2018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注意:民事诉讼中的时效非常重要,本表仅供各位参考,适用时应严谨求证相关法律。

诉讼时效

【普通3年,最长20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17版民法通则188

【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56条)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解释374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194条)

申请财

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108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公告送达

国内。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诉92条)

涉外。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民诉267条)

答辩期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民诉证据规定33条)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民诉证据规定19条)
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民诉证据规定36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民诉证据规定34条)


证据

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民诉证据规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民诉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民诉证据规定42条)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民诉证据规定44条)

传唤

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民诉意155条)


申请

回避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民诉47条)

期限耽误后

的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民诉83条)

一审

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诉149条)

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诉180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

【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4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审上诉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二审

审限

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诉176条)

再审申

请期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行

申请执

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

申请执

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

执行管辖

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民诉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执行

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条)


本文参考法规: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运营人员:李海仟、张容丹

本文编辑:张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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