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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在美隆地产案件中,谁在滥用职权?

 zxw0429 2018-05-04

以房抵债不成,债台更高了

与很多欠债不还的经济纠纷案件相反,这起执行案件却是 因 美隆地产积极清还欠账引发的。

申请执行人周位华曾于2008年借给美隆房地产2000万元,2011年,美隆地产归还了500万元后,到2012年美隆地产尚欠周位华本息2300万元,双方约定以房顶债,美隆地产将阳泉美隆国际大厦B座11层至14层顶债给周位华。

周位华占用这些房屋后,美隆地产因故没有及时给予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周位华于2015年将美隆地产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赔偿利息和损失。阳泉中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12月判决支持了周位华的部分诉求,判定购房合同解除,周位华退回房屋,美隆地产返还周位华2300万元外,还要赔偿周位华损失600万元,利息5546162.50元。

至此,美隆地产以房抵债不成,债台更高了。

透过这个案件,周位华这两千万借得失多么的划算,到判决生效,白白占了几年房屋不说,加上美隆地产以房抵债协议之前还的500万元,周位华的本息和损失共计已经达到了将近四千万了。也就是说,七年时间两千万翻番了。

同时也可以看出,美隆地产并非“老赖”,也希望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结束与周位华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法院支持周位华与其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本金赔偿利息也无可非议。

但是,有一点笔者有点蒙圈,既然判决退还本金赔偿利息了,也就是说周位华连房租都不用出,白白占用了几年房子,那法院还判决另外承担的损失如何得出。

疑问归疑问,既然美隆地产没有上诉,就说明认可了法院的判决, 尊重生效的法律文书,认真履行判决中各自的义务就是了。

执行力度强大,异议多么渺小

事实上,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2016年5月,周位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 阳泉中院先后查封了美隆地产在阳泉市桃南路一巷商业用地及住宅用地三宗,美隆国际商业广场三层四段房产以及美隆地产持有的阳泉美隆物业有限公司100%股份,冻结了太平人寿、平安人寿和中国人寿等应付美隆地产的租赁费,拍卖了 合同纠纷案涉及的美隆大厦11层至14层中其中的 13层14层。

生效判决中涉及的楼层,13层和14层在被法院拍卖后,周位华才于2017年8月9日才得以归还,而剩下的11层和12层依然被占用。

执行期间,由于周位华占用争议楼层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制冷取暖电费等,累计已达千余万元,美隆物业于2017年10月将周位华诉到了阳泉市城区法院。

2018年3月,城区法院以美隆物业无法提供周位华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无法通知周位华应诉为由,裁定驳回了美隆物业的起诉。

阳泉城区法院以无法通知周位华应诉为由驳回美隆物业的起诉

2018年4月20日,美隆地产又向阳泉市中院递交材料,希望阳泉中院考虑判决生效后周位华继续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阳泉中院也没有予以答复。

2017年9月,阳泉中院通知美隆地产,决定对其持有的100%美隆物业股权进行评估拍卖。阳泉中院委托的山西某资产评估公司对于该股权评估价值为107.2万元。

对于此评估,美隆物业多次提出异议,认为评估公司漏评了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的一千五百多万元物业费所发生的金额,这部分金额因未缴纳所以没有挂账,对于评估未来五年企业收益情况失真。最后美隆地产的异议没有被采纳,阳泉中院依然以原评估结论作为了股权拍卖价值依据。

关于拍卖股权的事情,美隆地产曾经于2018年元月开始数次书面向阳泉中院提出异议,认为周位华一直拖欠着美隆物业的物业管理及水电空调等费用,如果继续执行,美隆地产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希望阳泉中院暂停评估拍卖程序。

对于美隆地产的异议,阳泉中院一方面口头表示可以暂停评估拍卖程序,一方面却一直在继续着拍卖的事情。

2018年3月9日,阳泉中院在淘宝网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而日期显示2017年10月18日的(2016)晋03执异第42-12号拍卖股权决定裁定,美隆地产2018年3月21日才收到。 正式的股权评估报告,美隆地产也是2018年3月20号才收到。美隆地产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4月13日,美隆地产持有的100%美隆物业股权被阳泉市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美物业)以829万多元的最高价竞得。

案外生案,阳泉中院涉嫌滥用职权

2018年4月16日,阳泉中院发布公告,称美隆地产持有美隆物业的股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天美物业时转移,天美物业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公告强调股权交接期间,阳泉美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保持正常经营和财产现状,以及财物资料完整。

4月20日,阳泉中院将美隆地产法人石玉成和天美物业的负责人叫到法院,责令石玉成立刻把公司的公章、人员、材料、资产、账簿、合同、债券、全部钥匙及相关资产交给天美物业。由于石玉成交不了,法院直到晚上7点半才放其离开。

4月21日,石玉成向阳泉中院递交了一份《请示报告》,其中写到,“我非常愿意积极配合贵院的执行工作,贵院说我不配合法院工作要拘留我15天罚款10万元,我感到非常难过。”

石玉成在《请示报告 》中提出了六点质疑。 一是据他查询,工商登记显示天美物业并非美隆物业股东;二是公司股东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不是法院说天美物业是就是;三是天美物业还不是美隆物业股东,该公司没有权利要其交出公章等全部资产;四是认为美隆物业不是被执行人,美隆物业公司与法院执行案件无关;五是认为天美物业和美隆物业都不是执行案件当事人,法院为何要强制美隆物业将全部资产交给天美物业;六是法院判决书也没有要美隆物业把公章交给天美物业的内容。

4月28日,法院再次前往美隆物业,出示《通知》,称法院定于5月3日组织对美隆物业进行移交,移交内容包括公章、所有人员资料、财务资料、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物业(不含业主个人房屋)权属资料、服务对象公用设施设备及设施设备的订货合同等等二十多项。还要求移交当日美隆地产法人、财务、人事、库管、维运、保洁、保安负责人于9点半必须到场。蹊跷的是,法院人员离开时,又将这份盖有阳泉中院印章的《通知》带走了,并没有留给美隆地产或美隆物业相关人员。

据查,阳泉中院在淘宝网发布的竞买公告规定,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规定,天美物业竞拍成功后,尾款支付毕,法院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然后将标的物做解封,解封后天美物业领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带着这些资料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截止目前,天美物业都没有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为何竞买成功近20天天美物业都不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笔者不得而知。

截止4月29日,工商登记显示天美物业依然没有变更股权登记

关于阳泉中院应该不应该强制要求美隆物业向天美物业移交所有资产手续的问题,笔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有观点认为,根据民诉法第463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是给付内容明确。阳泉中院的做法是陷入了一个执行误区。阳泉中院应该明白拍卖的是美隆地产持有美隆物业的股权,而非美隆物业公司,天美物业可以持着阳泉中院的裁定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股权就是了,阳泉中院无权干涉美隆物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阳泉中院将拍卖所得款项充抵给周位华即可,如果阳泉法院介入过多,就涉嫌滥用职权。

法院缘何热衷于美隆物业的资产移交?

天美物业连股权变更手续都没有去办里,阳泉中院缘何就热衷于美隆物业的资产移交?笔者经过梳理,发现一股利益关联的魅影。

2017年9月7日,阳泉中院给美隆地产送达的《限期执行通知书》中,居然把本该周位华的名字写成了“山西志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这种错误在仅仅一页的通知书中出现了两次。

阳泉中院犯的低级错误

阳泉中院犯的这个低级错误,暴露了什么?是不是说明在阳泉中院眼中,周位华与志远公司就是一个整体,或者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阳泉中院没有和这些利益共同体发生暧昧关系,不深悉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关系,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那么,股权成功竞买人天美物业和志远公司及周位华又有什么关系呢?

资料显示,天美物业成立于2018年3月27日,法人刘新兰。在阳泉中院带领天美物业人员前往美隆物业要求交接美隆物业公司的时候,现场出现了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人员的身影。天美物业法人刘新兰与新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新东的名字仅一字之差,是巧合吗?

法院要求美隆物业移交公司给天美物业现场现身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左一)

据了解,新东律师事务所与周位华和志远公司都建立有合作关系,新东律师事务所曾经多次代理过周位华和志远公司的诉讼案件。

把这些关系梳理清楚后,阳泉中院 2017年9月7日在《限期执行通知书》中所犯的低级错误也许就好理解了。

简评:法院的公平正义如何体现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载着裁决社会矛盾、定讼止争的任务,其基本职责是居中裁判,根本宗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院是主持公正、公道、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存在之必要,就在于社会赋予它的职能是提供公正与捍卫正义。因此,公正是法院的本质要求与体现,在一定意义上说法院即公正,公正是法院的生命。

然而,在阳泉法院执行周位华与美隆地产合同纠纷案中,不难看出,凡是对申请执行人周位华和成功竞拍到股权的天美物业有利的事情,阳泉中院都会不遗余力,凡是被执行人美隆地产的诉求和异议,法院都采取敷衍甚至冷漠的态度。

比如,周位华至今都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中规定的义务, 13层和14层在被法院拍卖后,周位华才于2017年8月9日才得以归还,而剩下的11层和12层依然被占用。 法院执行局难道也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判决明明载明周位华退还美隆地产占用的楼层,为何不执行?要知道,美隆地产还要承担所有的执行费呢,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公平吗?

再比如,周位华明明与阳泉中院联系申请强制执行,坐等收债呢,阳泉中院的下级法院阳泉城区法院面对美隆物业状告周位华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诉求,怎么就以 无法找到周位华应诉的理由驳回了呢?是不是滑稽剧看多了?

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有详尽的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属性的,应该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

试问阳泉中院,你们在组织拍卖美隆地产持有美隆物业的股权的时候,有没有听取过美隆地产的意见?你们有没有把美隆地产的权益放在眼里过?

显然没有。日期显示2017年10月18日的(2016)晋03执异第42-12号拍卖股权决定裁定,美隆地产2018年3月21日才收到。 正式的股权评估报告,美隆地产也是2018年3月20号才收到,而3月9日阳泉中院便在淘宝网发布拉人拍卖公告。阳泉中院如此做法,方明就是拍卖信息能让美隆地产方面迟点知晓的,就尽量不让早一点知道,这算不算违法呢?

更不用说,由于周位华等拖欠美隆物业管理费的情况,法院方面更是置之不理毫无兴趣,美隆地产因此希望暂缓执行的意愿,阳泉中院阳奉阴违,一方面口头表示可以暂停评估拍卖程序,一方面却一直在继续着拍卖的事情。

更为甚的是,阳泉法院组织拍卖的是美隆地产持有美隆物业的股权,而非美隆物业公司,天美物业可以持着阳泉中院的裁定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股权就是了,阳泉法院却要滥用职权逼迫美隆物业与天美物业进行公司交接,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真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判决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到社会发展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而阳泉中院诸多做法令人难以理解,请问阳泉中院,在这个执行案件中,你们如何彰显公平正义?有没有私心杂念或者腐败存在?真的让人怀疑。 但愿上级监管部门能够介入调查,如果存在司法腐败,坚决清理,让法律扬威,还公平正义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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