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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有哪些“尴尬”的问题?

 唯我英才 2018-05-04

2016年中国离婚大数据分析,北京上海等地离婚率已经接近40%。

离异群体数量不断增大,离异人士选择再婚时,总会遇到一些尴尬的问题,比如财产、子女、以及婚姻关系。作为律师,当然从法律角度给大家讲一下尴尬的问题:

财产

怎么避免再次离婚分割财产?

再婚夫妻,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较为谨慎。有时候将婚前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孩子账户上,避免再次离婚分割财产,其实这样的做法并不可取。

想要解决再婚财产的问题首先仍是要区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转移也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如果是个人财产,则由所有人支配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子女

再婚后,需要抚养Ta的孩子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再婚夫妇的另一方是应当共同抚养孩子。

事实上,带孩子再婚后,对方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孩子的继父或继母,而孩子则成为对方的继子女。因而,对方自然需要共同抚养孩子。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继父母对继子女就有了抚养教育的义务。

而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仅仅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更体现在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方面。

所以即使继父母未能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其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说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关系

不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吗?

很多再婚夫妻因为多种原因,虽然名义上成为了夫妻,但是并未领取结婚证,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构成事实婚姻吗?

目前,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法律是不予承认的了。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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