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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居民企业税款代扣代缴

 松涛楼 2018-05-05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随着企业境内外贸易的日益活跃,向境外单位购买服务的行为屡见不鲜。当提供服务、劳务的境外单位在境内既未设经营机构,也无代理人时,企业往往可能因疏忽而未全面履行自身的扣缴义务。因此企业在处理涉税事项过程中,不仅要大处着眼,更要小处细致,依法全面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那么,哪些服务或劳务需要代扣代缴税款?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是否需要备案?下面就由华政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相关政策

增值税

政策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政策规定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地方教育附加费

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国税函〔2004〕420号)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因此无论是因何种经营业务代扣代缴了流转税,都负有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政策文件

《企业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勿忘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答疑)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政策规定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二、案例分析

2016年10月,国内某A公司拟在境外收购境外公司股权,并通过招标选聘境外甲公司财务顾问,并约定在收购完成后,A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顾问费50万元人民币。相关的咨询服务均发生在中国境内。

问题一: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代缴哪些税?

本案例中,境外甲公司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A公司在支付境外甲公司顾问费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A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优惠按10%的税率执行,增值税适用现代服务6%的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代扣代缴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县城(镇)和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分别按7%、5%和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

问题二: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时间及扣缴地点?

根据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但有些特例,例如,不动产转让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接上例,A公司在支付境外甲公司顾问费时,应在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如果A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三:代扣代缴人的涉外支付需要备案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除15项特定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另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纳税人也需要依法提供。

接上例,A公司在支付境外甲公司顾问费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依法进行税务备案。

本期编辑:段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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