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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笨猴ZXH 2018-05-05

      一、业务概述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必须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附送该缴款书据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开具。

      二、服务对象

      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以前。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三)附送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199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43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缴款书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除不予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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