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必须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附送该缴款书据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开具。 二、服务对象 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二)报送主表 (三)附送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199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43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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