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P62) | 地势条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 主导风向: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P63) 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二、防火间距 1、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 下表2-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P65)红框部分必须记忆。 (表2-4-1,点击放大查看)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在执行表2-4-1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职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 2-4-4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P67)记忆 表2-4-4 1.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转自一只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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