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税率, 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那么这一为企业减负的政策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又有哪些重点需要关注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四条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文件未作出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对于征退税率相同的货物,政策直接影响并不大,但是由于供货商的税负成本降低,可以通过与供货商磋商降低企业购货成本。 对于征退税率不同的货物,由于征税率下降一个点,而出口退税率不作调整,所以征退税差额减小,从实际税负上降低了一个点。 监制 | 珠海市国税局办公室 图文编辑 | 珠税融媒 素材来源 | 宁波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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