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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2018-05-05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
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
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
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
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
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
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
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
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
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
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
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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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馒头酱油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