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人字第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司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探亲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员工与父母一方同住一县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的假期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次不超过2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每次不超过20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父母、配偶因聚期间。路途较远的,可另给路途期间。路途期间按交通部门标示的路程,往返1000km以下的为1天,1000km~ 2000km的为两天,以此类推。 第三条 婚假。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13天。未达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 第四条 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育年龄的,女方产假105天。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女方产假90天。 第五条 丧假。凡员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儿女死亡的,可给予丧假3天。 第六条 公休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三年或其以上的固定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公休假。每满1年可享受1天,逐年递增,直至10天。员工享受公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七条 员工休假期满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的,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八条 休假手续。 探亲假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综合部总务科备案。婚假要提前10天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综合部总务科备案。 产假和丧假原则上要事先请假,报总务科备案。 假期结束后,必须到总务科履行销假手续。 违反上迷规定,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休假待遇如下: (一)休假期间可享受全薪工资待遇,但不发给奖金。 (二)休假路费由员工自己负责。 (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或者未达晚育年龄的,产假期间发给工资的 50%。 (四)员工工伤病休期间,医药费据实报销,发放基本工资的100%。 第十条 各种假期单独计算,不得累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请假单 姓名: 职务部门: 到职日期:【】年【】月【】日 特别假核定日期:【】天 请假须知 1、员工因故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当日内委托同事、亲友、家属或以电话、电报、限时信函报告部门主管代为办理。 2、未经核准而先行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未准续假仍不到勤者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三日者免职。 3、员工请假以小时计,不满1小时者以1小时计。事假一次不得超过六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超过日数均以旷工论处。请病假须呈合同医院或特约医院证明,全年病假以三十天为限,逾期以事假及特别假抵充,若再逾期者停薪留职。 4、员工谎报请假理由经査明属实者以旷工论处。 5、员工请假须依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如其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的情况,其主管可酌情不准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给假。 附件二 请假单存根
单位: 编号: 年 月 日 附件三 给假表
附件四 特别休假请假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续表
注:本年度复职人员需注明复日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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