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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够依据内部建立的“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吗?

 shelbypf 2018-05-06

对于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定建立的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会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想要辞退劳动者必须存在以下法定条件:

例如,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有刑事犯罪的。劳动者因患病或者工伤,在病情好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调岗或者培训之后仍然不能胜任的。还有就是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经营困难,需要裁员或者已经进行破产或者解散。

总之,如果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但是末位淘汰制度这个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一,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这种末位淘汰有可能被规定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当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了该制度可以要求辞退的话,那么首先该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的讨论之后才可以实施。另外该制度必须要事先对劳动者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原则上这些制度也是对劳动者不生效的。

所以,如果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了所谓的末位淘汰机制,劳动者可以主张无效并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给予经济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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