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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区管市 2018-05-07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南康区建设局,赣州开发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中标信息公开化
  (一)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全部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行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申请、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信息公示、合同备案等全过程实行网上电子化招投标。
  (二)全面公示中标信息。对中标单位及中标价、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下同)、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信息,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全面公示,实现中标信息与备案合同信息系统自动比对识别,对中标建造师严格实行网上自动锁定和竣工解锁制度,严格中标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5日内进行信息变更。
  二、严把投标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备案关
  (一)严格投标资格审查
  1、明确投标资格条件。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资格合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2、明确项目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明确规定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拟派建造师不得有在建工程,拟派总监已有在监项目(指施工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不得超过2个;(2)拟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等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不能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如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的,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7日内办理好辞职或离职手续,并能确保在岗履职,否则中标无效。
  3、落实现场签名身份核实制度。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携带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原件,在开标现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和核实身份电子信息,施工单位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应到开标现场并亲自签名,不能到场核验或核验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投标资格审查不合格。
  4、落实人员身份信息当场采集、押证上岗制度。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束后,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场采集中标排序第一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身份电子信息,并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实行押证上岗。
  (二)严格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约定限制投标和标后管理具体条款。
  1、限制记入“黑名单”或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电子考勤等不合格的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参加投标。
  2、明确中标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电子考勤制度及奖惩制度。其中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专监、监理员现场履职不少于22天/月,总监现场履职不少于10天/月,否则对建造师、总监按不少于2000元/天,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监、监理员不少于1000元/天进行违约罚款。
  3、明确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核减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时,应根据考勤或合同履约情况将应核减违约款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与申请拨款资料一并报送至财政部门,作为核减支付拨款的依据。
  (三)严格合同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核施工许可手续时予以督促备案。备案合同内容应具体准确,并与中标信息一致,应载明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建造师、总监、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姓名、岗位、现场履职时间和违约罚款标准等条款,同时将合同信息录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合同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合同备案栏目内。
  三、实行法定代表人标前承诺制和标后到场签约制
  (一)标前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标前承诺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投标前亲自签订《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诺书》(见附件1),并将投标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不串通投标、出借资质,中标后不卖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随意变更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不拖欠民工工资,到场签约等作出承诺。若中标的,应将《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诺书》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和施工现场进行公告。
  (二)标后到场签约。工程施工(监理)中标价30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应亲自到场参与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的会谈、签约,就项目班子人员安排、技术力量、设备配备、合同履约等方面进行约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副职以上领导不来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四、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一)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清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机制,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为,依法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二)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和实名制。招标代理机构应明确本单位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且购买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作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由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审、备案和主持开标会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相应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亲自签署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要约价)等重要文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并对所代理的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强化标后关键岗位人员动态监管
  (一)实行关键岗位人员电子考勤。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点,通过人脸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对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实施电子考勤,考勤结果与工程款拨付、企业诚信、市场准入挂钩。
  (二)加强关键岗位人员施工现场履职监管。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召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时,通过人脸信息电子考勤系统,核验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是否与备案合同人员相符,并进行笔迹比对;在质量、安全施工关键节点、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应到岗履职人员进行考勤,并监督抽查;对项目班子管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少于合同约定时间80%的或管理人员虽然在岗但未履职的项目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认真核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企业关系、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并将相关问题书面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强化对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曝光查处
  (一)建立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联合查办机制。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司法、工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协调与沟通,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对投诉、举报认真核查,形成查办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案件的工作合力。
  (二)从快从简依法查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制定《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附件2),明确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实现快速认定违法事实,依法查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未按要求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记不良记录。施工、监理单位一年内累计不良记录达二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抄告省住建厅,且一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承接新的业务;一年内累计不良记录达到三次以上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抄告省住建厅,并清出赣州建筑市场。建设单位不配合整改的,将其行为函告其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报告政府监察部门。充分发挥诚信信息在建筑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将日常监管中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不良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栏目内,并在赣州市城乡建设网、江西省建设监督网赣州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 加快形成违规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本通知适用于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诺书
    附件2: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诺书
招标单位: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经我公司认真研究并慎重考虑,现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不串通投标、借用他人资质或出借本企业资质投标,中标后不卖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拖欠民工工资。
  2、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全部真实有效,不弄虚作假投标。
  3、保证所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总监)、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监、监理员)等是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其岗位证书真实有效,其签名是其本人签名,且未在其它单位或项目任职(兼职)。
  4、保证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监、监理员)等每月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22天(总监不少于10天),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电子考勤。
  5、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保证中途不变更中标的建造师(总监)、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监、监理员)。
  6、保证中标后认真履行合同,兑现合同承诺,在合同约定造价、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同意贵单位将已完工程按中标价的80%进行项目结算清算,解除合同,且在10天内无条件退场。
  7、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的上访等问题。
  8、保证在中标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到场签约。
  9、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和施工现场声明(声明内容:我公司承接的工程即将竣工验收,为保证不拖欠该工程的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及其它费用,请债权人自声明之日起30日内向我公司申报债权,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并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地址)。
  10、保证将本承诺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和施工现场进行公告。
  我公司保证全面履行以上承诺,如未履行承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如有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愿意接受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赣州市城乡建设网公告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无条件接受记入“黑名单”,并接受按合同约定的经济处罚和依法依规的其它处罚。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快从简认定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如有标底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4、直接或者间接向某一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信息的(中标应公示信息除外);
  5、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6、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2、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者为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
  (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文件内容错误或者打印雷同,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文件格式完全一致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不同单位向同一投标人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
  第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九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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