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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HR律师

 上官丫头360 2018-05-08


案情简介:


颜某自2000年1月19日与某集团公司工作,先后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2014年2月12日,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合同约定颜某担任采购岗位主管职务。某集团公司于2010年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10天,其他时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2015年3月17日,某集团公司下达《员工内调通知》,自4月1日起将颜某从采购主管岗位调至某集团公司旗下的某店副店长岗位,颜某不同意调岗,经与集团公司协商未果后,于2015年4月16日以某集团公司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及未经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1、支付2008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2014年至2015年应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请求。


争议焦点: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问题,即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适用劳动争议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案例分析:


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企业职工请求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成为了劳动争议的热点之一,同时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其原因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规定,和第四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既然这里称之为年休假工资,理应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应当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工作满一年后才享有的休假时间,对于劳动者来说,这实质上是一种“福利待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300%工资报酬中包含100%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其余200%是对职工未享受该待遇的一种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假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300%工资报酬中包含100%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其余200%应属于对用人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类似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属劳动报酬范畴,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时采纳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属劳动报酬的观点,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全体公民放假日和部分公民放假日虽然形式上都是法律规定的休假日,但其内涵有不完全相同。全体公民放假日既是是年节日,也是全民假日,时间特定,职工没有选择工作休息的权利,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特殊情况不能休息的不能安排补休替代。部分公民放假日是特定公民享有,时间特定,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带薪年休假不是全体公民享有,时间也不特定,职工有权选择休或者不休带薪年休假。在未休法定休假日上的工资报酬,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作出不同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300%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包含100%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才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因带薪年休假与部分公民放假日,都是正常工作期间法律赋予职工的可休息日,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职工未休年休假亦可认为不是正常情况下的加班,结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关于未休带薪年假300%工资报酬中包含100%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规定,可以认为其中的200%的工资报酬,是对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一种补偿,而非正常加班情况下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年休假在一个年度里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的规定,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者追索包括申请仲裁时上一年度在内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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