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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分论(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任原则的变更

 秋雨绵绵8cx0cn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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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分论(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任原则的变更

1、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点评:当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很少,该法条将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撞了不白撞,撞了要赔。

2、1992年1月1日实施《交通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的经济损失。但按照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作者点析:当时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或仅是在经济损失上给予十个月的损害补偿/人道主义的关怀。

加重行人一方的责任,有些地方还出现争议很大的“撞了白撞”的规定。

3、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作者点评:1、这个确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限额赔偿制度,性质属于无过错责任赔偿。即国家推行交强险制度,目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得到最低限度的赔偿。

2、确认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有限度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具体来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确认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机动车一方举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唯一免责任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

4、2007年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分论(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任原则的变更

作者点评:1、将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修改为“承担赔偿责任”

2、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新的修订确立了:

(1)交强险先赔

(2)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为过错责任原则。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为无过错归责原则。

A、一是确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B、二是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的,依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C、三是机动车一方举证自己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5、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道路交通事故分论(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任原则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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