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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就收取担保答问

 maysonlee 2018-05-09
    问:海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取担保?

  答: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涉案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海关方可向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担保:

  一、有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依法应予扣留。

  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海关实施行政扣留的目的在于强制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走私违法标的流失或被不法分子损毁或藏匿。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可依法实施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范围包括:一是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前文所述案例中,某海关扣留汇丰公司库存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就属于对有走私嫌疑货物所采取的扣留措施。需要说明的是,执法实践中,海关扣留此类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并不须以当事人走私行为成立为前提,只要海关认定上述财物具有走私嫌疑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予以扣留,至于最终当事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在扣财物是否被认定为走私标的以及是否被没收,对海关先前采取扣留措施的合法性均不产生影响;二是违反海关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扣留此类财物主要发生在进出境环节,例如,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发现违反海关法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海关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予以扣留。

  二、有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无法或不便扣留。

  上述依法应当予以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或不便采取扣留措施的,海关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与上述财物价值相等的财产作为担保。这里所指“无法”扣留财物的范围通常包括:(1)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已经加工为成品,并且已在国内销售的;(2)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已被倒卖、去向不明,或者虽有下落但已经多次转手,为维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不宜再实施扣留的;(3)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下落不明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灭失的;(4)违法标的已同其他合法货物相结合,无法分割的。“不便”扣留财物通常指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以及不便扣留也无法保管的大宗货物等。对于上述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若实施扣留,或无法执行,或难以操作,或有可能侵犯货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当事人可以提供哪些财产作为担保?

  

  答:在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情况下,海关收取当事人提供的等值担保,属于海关事务担保范畴。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下列财产或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

  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货币。这里所说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凭证的外币现钞,例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其中,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用以证明其债权的单据。由于汇票、本票、支票都有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的限制,如果逾期,付款人可拒绝付款。因此,海关在接受票据担保时应当及时办理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手续。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与前两类担保方式不同,保函不是用具体财产作为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应当是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第三方。为维护国家利益,保证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人能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海关只接受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除上述所列各项外,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其他财产和权利只要经海关依法认可,也可以作为其对无法或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担保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其自己的财产和权利,也可以是他人(担保人)的财产和权利。

  

  问:当事人不提供担保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依法应予扣留的涉嫌违法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而当事人又未能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这里所指的“其他财产”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财产,都必须是当事人所有的;非当事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海关无权扣留。

  海关扣留当事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扣留期限应严格执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扣留期限不能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复议和诉讼期不计算在内。

  

  问:海关如何处理担保财产?

  

  答:为保证日后有效实现担保,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外,当事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的财产一般要交付海关保存,处于海关的实际掌控之下。这些担保财产的最终命运取决于海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对海关决定的执行情况。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担保财物的处理,海关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经调查排除了涉案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违法嫌疑,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担保,将担保财物发还当事人。

  如果海关经调查审理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按期履行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担保,发还担保财物。

  如果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可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担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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