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 5月8日,市卫计局发布了《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的佛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拟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 奖励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佛山市户籍城镇居民中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并且符合以下规定的人员的奖励↓↓↓ 规定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情形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一个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五)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更正后的出生日期为准。 奖励金按下列情形计发 (一)本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未加发或未领取的奖励金不补发;2009年1月1日后到龄至本办法实施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三)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次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从未享受过奖励,或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早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入次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以下情况将取消或终止奖励待遇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奖励金发放至该情况发生的当月: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三)户籍迁出的(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奖励对象死亡的。 其他事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参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执行。 注意!《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21日。街坊们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上方式反馈哦! 意见反馈方式 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卫生计生局。 通讯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市机关大院2号楼917室(邮编528000)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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