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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案件开庭提纲

 wxj8779 2018-05-09

编者按: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庭审则是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庭审能否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否规范有序,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尺,也是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随着司法公开的推进,庭审公开、庭审直播已经逐渐成为案件审理的“新常态”,同时,新的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审理程序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就愈发显得迫切而重要。为此,笔者在办案之余收集并整理了一审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庭前准备工作指引和庭审笔录模板三个方面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因时间仓促和能力所限,还有许多不足或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一审民事案件开庭提纲


《民诉法》第十二章就第一审普通程序专门做出了规定了,共38个条文,即第119条至第156条,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五个方面(简易程序虽也属于一审程序,但只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一审程序的专门规定共48条,即第208条至第255条。当然,还有一些程序性规定在其他条文中,例如有关证据、送达等规定。就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庭审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下面分别说明:


一、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情并提前制作好庭审笔录模板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熟悉案情,熟悉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案件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基本案情,避免影响庭审记录速度,影响庭审节奏。


(二)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当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如果是用数字法庭开庭并需要录音录像的,还要检查同步录音、同步录像、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法庭场所是否整洁明亮、布置有序、庄严肃穆,不得堆放杂物。


二、审查出庭人员的身份以及到庭情况(《民诉法》第137条)


(一)审查当事人身份

1、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的,应审查是否有继承人参加诉讼,适用《民诉法》第150条、151条;

2、审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出出庭。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其代理人按照《民诉法》第57条规定确定;


◆注意事项

①审查当事人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民诉法》第136条);

②审查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出庭(《民诉法》第62条);

③要求当事人填写《开庭签到单》、《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注明联系电话;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收法律文书的,要在地址确认书上填写代收人和代收人地址、联系电话。(《民诉法》第85条)


(二)审查代理人身份和权限

1、如果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审查出庭函、授权委托书和执业证;

2、如果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审查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书面说明;

3、如果代理人是单位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社区等推荐的,审查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或相关推荐证明。


◆注意事项

①审查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核对是否由委托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是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②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只写全权代理的,应告知其明确代理权限,否则只能视为一般代理。离婚案件的代理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8—62条)


(三)询问是否有证人

开庭前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先安排证人在指定场所等候。


(四)核查旁听人员

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如果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情况,请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三、宣布开庭并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一)宣布开庭

1、合议庭确定开庭的,应当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审判长宣读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庭审的案件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和案件受理经过,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

2、宣布庭审是公开或不公开,对不公开开庭的,应说明理由,要求无关人员退出法庭。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应宣布缺席审理及其理由。(《民诉法》第137条、141条)


(二)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庭前已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可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明确表示清楚后,可不再重复告知。表示不清楚的,仍应逐项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庭审评查指导标准》第二条第二项)

2、无论庭前是否告知,均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合议庭能够决定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并记录在案;须请示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应宣布休庭,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请示后,恢复庭审宣布对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继续开庭或另行组成合议庭再行开庭。宣布决定后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服从决定,如不服从,告知其有复议的权利,但不影响庭审的继续进行。(《民诉法》第44—47条、137条)


四、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功能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重点是围绕争议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


(一)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具体对象,固定诉讼请求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应当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的法律属性,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和便于实际履行。


1、确认之诉

①原告请求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的,应当明确请求确认的民事行为是有效,还是未生效、撤销、无效。例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应当明确是请求确认无效,还是未生效?

②原告请求确认权利归属的,应当明确要求归属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内容。例如,原告请求确认对物的所有权,应当明确是独有,还是共有?如果是共有,则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2、变更之诉

原告请求变更、撤销、解除法律关系的,应当明确变更、撤销、解除的具体对象。


3、给付之诉

①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应当明确给付的责任主体、种类、金额、数量等各项要素。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金钱的,应当要求被告明确给付的是债务本金,还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以及各项金钱债务的计算方法;再如,原告请求被告交付机器设备的,应当明确设备的型号、数量、特性,以及是否还有其他相关单证或资料等。原告请求多名被告承担责任的,应明确共同被告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以及各被告承担的具体债务金额等。

②原告请求履行一定行为的,应当明确行为的履行主体、履行内容、履行方式等,并且便于执行。


4、认为其他应当由原告明确的请求事项


◆注意事项

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时应作必要释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采取询问、告知等方式对其进行必要的释明,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利息,但未明确适用的利率标准。对此,法院应当予以必要的释明,询问原告是按贷款利率还是按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进行答辩──审查被告的答辩意见

1、如果被告对原告诉称仅作笼统答辩,缺乏针对性,以致争议焦点不明晰时,法官应当注意加以引导,及时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归纳整理出明确的争议焦点。

2、对事实较复杂的案件,法官可以归纳诉称要点后,再逐项询问被告答辩意见。


◆注意事项

注意区分否认、抗辩和反诉的概念。否认的公式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如此”;抗辩的公式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如此,但是被告有权消灭或者妨碍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公式是:“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某某责任”。


(三)如果有第三人,在原告、被告陈述完后,还要由第三人陈述,再由原告、被告对第三人陈述进行答辩。

在当事人陈述起诉和答辩意见时,法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进行发问。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归纳争议焦点,明确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四)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

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是庭审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程序能否顺利开展,直接关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重要性不言而喻。


1、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方式

第一种是“一证一质”方式,第二种为“统一出示、统一质证、补充发问”方式,这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事实较少的案件;第三种为“一事一质”方式,一般适用于审理的案件存在多个争议事实,证据较多,且案情复杂的案件;第四种为“一组一质”方式,一般适用于审理的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证据较多,且案情复杂的案件。由于民事案件类型的多样性,以及当事人所举证据的多样性,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相应特点,选择适当的举证、质证方式。


2、举证质证的顺序及要求

法官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再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然后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质证(如果有第三人);最后由审判长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各方当事人依次质证(如果存在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其证据编排好顺序和页码,制作证据目录,庭审举证时应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据内容、证明目的等,再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证明力等依次明确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核实询问,甚至某种情形下,法官还可以让当事人围绕某些重点证据,相互发表观点。


◆注意事项

①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②如果是缺席审理的案件,若机械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模式,不利于事实真伪的查明。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是加强庭前举证引导。庭前若知晓被告缺席的,法官应及时审查原告诉状及随状证据,判断原告举证是否充分。若不充分,及时引导原告就缺失的证据补充举证。二是庭审时依职权主动审查证据。围绕证据“三性”重点审查以下方面:证据复制件是否有原件证实;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相关联;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或相互印证;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官可依法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并做相应笔录;(《民诉法》第133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4、225条)


如果已经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则可宣告如下:由于本案证据较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年×月×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质证意见,双方发表的意见将直接作为今天开庭的举证、质证意见,双方今天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但尽量不要再重复发表意见。


3、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并予以准许的

①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先询问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目的,可发问“你方提供证人想证明什么问题?”其作简单说明后,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②核实证人的身份。

告知证人作证义务如下:“证人××,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基于××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应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有歪曲事实真相的证言,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楚了吗?现请你向法庭作证。”

④证人发表证言,由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对证人按先后顺序发问。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对证人发问。

⑤证人作证完毕后,告知其退出法庭等候和在笔录上签字的要求。

⑥证人退庭后,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注意事项

①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表达模糊,闪烁其辞或有意回避时,法官应及时制止或追问,要求证人正面作出明确的回答。对于证人证言涉及案件看法或意见倾向的,应当及时制止证人发表意见,严肃指出陈述中的不当证词,重申证人作证义务,要求证人继续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客观陈述。

②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暗示等方式询问证人的,如发问人借助语气对证人进行暗示:“你当时在旁边应该看到了吧?”以暗示证人作出肯定的答复等。对这类有诱导、暗示性提问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干预,告知内容可参照如下内容进行:“原告(被告)或委托代理人,你刚才的提问带有诱导倾向,可能误导证人客观陈述(你刚才的提问属于诱导性问题,会误导证人客观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对证人进行询问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请你重新提问。在下面的询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要加以注意。”

4、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法庭也可以就重要问题和当事人没有提及或者没有讲清的关键问题,向当事人进行提问,但应及时阻止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介入庭审范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8条)


(五)法庭调查阶段的庭审小结

1、及时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析、明确当事人诉辩意见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根据,在此基础上归纳争议焦点,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6条)

2、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及时加以确认,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

3、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根据情况作出法律释明,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义务的转换作出明确的说明。


(六)法庭辩论

1、法庭辩论的功能和顺序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运用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法庭通过听取辩论,进一步查明事实,为作出裁判奠定基础。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④互相辩论。法庭辩论可以分多轮进行。


◆注意事项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民诉法》第141条)


2、法庭辩论的引导

法官对法庭辩论的引导,是为了使当事人的辩论紧扣争议焦点,使辩论具有针对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在庭审辩论前,法官可以先简明扼要地归纳和概述基本事实,双方的分歧等情况,然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案性定性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具体可以采取指示、引导和制止的方法:

①指示当事人着重阐明自己具体主张的法律依据;②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理由;③对当事人在辩论发言中出现的重复、“跑题”或者不文明、违法的内容,对证据再行发表辩论意见援引经过庭审质证没有效力的证据的行为,都应当制止。


◆注意事项

①合议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发言,但对与本案无关的发言或者重复性发言,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②法庭辩论还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限定合理的发言时间,以使当事人辩论意见观点鲜明,论述简单明了,避免发表长篇大论,内容空洞重复,甚至哗众取宠。

③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发现有尚未查清的事实,审判长应决定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再继续法庭辩论。当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例如,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新民诉法解释》第230条)

④合议庭的职责是指挥和听取辩论,所以不得就案件的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要与当事人辩论。


(七)法庭调解

1、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2、注重调解技巧和调解效果(具体技巧要向调解能手请教)

3、适时进行法律释明


◆注意事项: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征求当事人对于调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庭审评查指导标准》第二条第五项)


(八)评议和宣判阶段

1、合议庭评议  

2、宣判程序

审判长宣布“现在宣判”后,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待法庭内人员全体起立后,宣读裁判适用法律依据、裁判结果。宣判一审判决时还需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最后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民诉法》第148条)


◆注意事项

①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②当庭宣判的,还要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在几日内送达当事人。(《民诉法》第148条)

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民诉法》第148条)

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民诉法》第147条)

⑤此外,审判人员开庭时还应遵守庭审礼仪及庭审纪律。例如,遵守开庭时间;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擅自离开审判席随意走动。应态度平和,保持中立,认真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不能用言语、动作或表情显示对当事人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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