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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环保部门处理“人声喧闹”类社会噪声职能、职责划分的建议》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5-11

关于对公安、环保部门处理“人声喧闹”类社会噪声职能、职责划分的建议

来源:泸州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 陈旭

近段时间以来,市民就城区范围内夜宵店、烧烤店在夜间营业时,因“人声喧闹”发出噪声扰民进行投诉,在对此类社会噪声的管辖权和处置权方面,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有不同认识。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如何正确划分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职责,确保市民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实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该问题应转公安部门处理较为适宜,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将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四类,针对这四类噪声污染问题,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职责是对噪声污染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污染具体分工管理;机动车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机关具体分工负责,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对造成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

是否所有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都由公安部门主管?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外,公安部门是否还主管其它种类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以下几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入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告。违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违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嗽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嗽叭。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5)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6)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此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家庭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环境噪声污染。违反此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可见,公安机关除主管上述(3)至(7)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外,还主管其他种类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如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和机动车辆声响装置排放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

泸州市公安局在二00五年 八月二十三日以“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噪音污染防治处置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泸市公发[2005]34号)的形式,对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境内的社会噪声管理作了

明确规定。

同时,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都由公安部门主管。环保部门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首先是因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次,关于社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还有以下具体职责: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违者,环保部门应以违反排污申报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4)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嗽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此外,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也各自负有相应的职责。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二、存在问题

但是,在对夜宵店、烧烤店在夜间营业时,因“人声喧闹”发出噪声扰民问题的管理上,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有不同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社会噪声的管辖权无明确表述,由此引发的环境执法争论,暴露出我们基层环保、公安部门在此类噪声污染执法方面的困惑。

三、环保部门在“人声喧闹”类噪声问题上处理的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二款界定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而对任何一个噪声污染源确定是否超标排放,必须通过环境监测取得数据(即在场界外一米处通过声计仪实测计算结果),通过对比标准确定是否超标。因为社会噪声复杂,特别是背景噪声复杂,监测难度大,而且噪声因人的流动,因场地的差异,特别是“人声喧闹”的场地往往都在环保部门界定的场界外,如果监测,显然监测结果很难作为环保执法的依据。

即使环保监测部门勉强取得噪声超标的监测数据,环保部门只能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可以对业主依法进行处罚,或者要求其限期整改,进行密闭和隔音,或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关停令。 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只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额度,同时,法律规定对噪声排放源进行关停的权力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环保部门在对噪声污染进行处罚时显得手段太软,在对“人声喧闹”类噪声管理方面,一不能对产生“人声喧闹”的自然人进行处罚;二又无法对坐在街面、街头的自然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在这种地理位置情况下业主也无法整改),故不能对噪声排放源(顾客、游客等)构成威慑;三是产生喧哗者多数处于亢奋、醉酒状态,出现异常情况环保部门无法处理。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1999]210号文件二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人声喧闹”类噪声管理,且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违背“环发[1999]210号” 文件二款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二00六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的界定是干扰,条件是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单纯从条文上看,无需界定是否超标,公安部门就可以到现场依法进行处理,可以通过强制手段立即制止“人声喧闹”类噪声扰民问题。

故此,因考虑到社会噪声的特殊性,该类噪声由公安部门处理,才能快捷的解决“人声喧闹”类噪声扰民问题,建议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将此类污染投诉转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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