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许多帝王为了“固本”,“塞祸乱之源”,都视赌为洪水猛兽,以禁绝为快事。 早在战国时期,《法经》规定,士民赌博者,处以“罚金三币”。太子赌博,则处以笞刑三十,以示征戒。 秦代,李斯为秦始皇制订法律,对私下设赌的官民“刺黥”,重者“挞其股”。 汉初,高祖深知“上梁不正下梁歪”的道理,将禁赌的重点放在官吏身上,对官吏聚赌案发被上枷劳役终身。 唐代禁赌法律条文十分严厉。对于那些聚众赌博者“杖一百”,还要没收其家庭“浮财”。有抽头吃利的赌场,要“计赃准盗论”。京城是国家的门面,在这里设赌或聚赌者,一经抓获处以极刑;隐匿不报者同罪论处;乡间赌犯则被发配充军。 明代,对赌博分三等治罚。官史参加赌博的罪加一等;对惯赌治以重罪;初犯者且以娱乐形式设赌的要受杖刑。 清代,承袭明律,但对官吏赌博要“革职枷号两月、鞭一百”,并且“不准折赎,永不叙用”等。 作者:小雨 摘自《家庭百科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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