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伙人——工商登记 股东合伙人是指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股东,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也就是实股股东或注册股东。 这是合伙人的最高阶段,也是最紧密的合伙形式。而把股东合伙人联结在一起的就是两个字:股权。 案例——股东合伙协议书 一、分工约定 甲乙丙丁四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分工如下表所示。 表 四名股东合伙人的分工 (一)股权转让: 原则上每个合伙人的股权不得随意转让第三方;确实需转让者,必须书面提交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 (二)股权套现: 全体股东同意股份套现条件: 1.在公司IPO上市前,股权套现仅限于第四方投资人之到账现金; 2.本项目获得投资后,在不影响项目发展及征得投资人(股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套现的一方可书面提交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后套现,被出让的股权仅限于公司股东受让; 3.套现额=自己所持股份比例×第三方投资到账金额×(不高于50%); 4.下次套现时间为新投资者跟投之后,计算方式同上;以保证投资人信心团队稳定及项目平稳发展。 二、薪酬财务约定 (一)在获得投资前或项目盈利前,四名股东合作关系属于持股免薪全职创业。 (二)该项目从创立之初即按照公司模式管理运作,由甲方暂时负责财务工作,定期向团队汇报后全体股东签字,以便作为融资的账目凭证。 (三)该项目获得首轮投资后,开始扩建团队,引进财务主管及市场拓展主管等人才,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四名股东皆遵守公司管理制度。 三、分歧表决原则 (一)遇到某合伙人岗位工作的分歧,应该采取“专业负责制”原则: 即首先应倾听专业板块的股东合伙人(例如丙股东)的观点及解释,然后全体股东表决,如果全体股东皆不同意丙股东的解释; 而丙股东仍坚持按他的方案展开工作,此时如果CEO甲股东不投反对票,可让丙股东的方案执行,但丙股东须对执行后果负责,同时CEO甲股东负有连带责任; (二)针对发展策略的分歧,原则上应先展开用户调研,听取用户建议; 之后由全体股东表态决定,如果全体股东仍无法解决分歧,则由CEO甲股东最终拍板定夺; CEO甲股东承担决定后果的主要责任。 四、入伙退伙机制 (一)新股东进入原则: 如项目发展需引入新股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需经过多数(或全体)股东面试认同; 3.股权比例需经过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从全体股东按原股权比例稀释。 (二)合伙人退出原则 1.某股东合伙人因能力、精力或时间不能胜任项目发展需要,已经严重阻碍项目发展,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与该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 该合伙人之前的投资额在1年内分2次无息返还;该合伙人的技能及精力投入根据股东会按行规表决折算为相应费用补偿; 2.某股东合伙人因主观因素主动退出该项目,通过向股东会提交申请,经过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与该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 该合伙人之前的投资额在1年内分2次无息返还; 该合伙人的技能及精力投入不做任何补偿;该合伙人不再享有项目的任何权益。 五、保护原则 (一)所有股东合伙人都须对该项目的商业模式、软件代码和设计保密并承诺不对第三方公布。 (二)所有股东合伙人都不能与任何第三方展开类似业务的合伙或合作,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并自动退出该项目,不再享有该项目的任何股权及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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