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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提示

 淡泊1971 2018-05-13
关于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提示
2017-4-5
 

关于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提示 

 

根据《重庆市气象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气发〔2016131号)的要求,部分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纳入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范围。为切实履行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保障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我站现将其质量监督工作重点要求做如下监督提示:

    一、纳入监督站监督范围的防雷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除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外,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设计文件及图审资料检查

    设计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图审资料完整。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1、监督站可在接地装置隐蔽工程验收、引下线隐蔽工程验收、接闪器安装检查时实施对防雷装置安装的监督抽查。

2、防雷装置应按设计要求组成。其材料选用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说明的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防雷工程中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4、防雷引下线的布置、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中利用建筑物柱内或剪力墙内竖向钢筋作引下线的,柱内应有不少于两根φ16mm及以上或四根φ12mm及以上钢筋被用为引下线。

5、接闪线(带)的固定支架应牢固可靠,每个固定支架应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

6、防雷装置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引下线两端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强电井、弱电井、电梯井内的防雷专用接地干线及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中间每隔三层也应与楼板钢筋作好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7、防雷装置需要焊接的部位应满足:圆钢与圆钢搭接、圆钢与扁钢搭接长度应不少于6倍圆钢直径且双面施焊;扁钢与扁钢搭接长度不少于扁钢宽度2倍,且两个大面不少于3个棱边焊接;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应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外露焊接部位应防腐处理完整。

8、进出建筑物的各类金属管道应作接地处理。电涌保护器规格参数、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四、防雷装置的检测

1、建筑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等相关规范编写防雷工程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防雷工程施工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应完整、真实、有效。

2、防雷检测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测的防雷系统应包括:基础接地系统、引下线系统、均压环系统、防侧击雷系统、天面接闪器、电梯接地系统、等电位系统、配电系统、信息系统、防雷电波入侵系统和其他雷电防护系统等系统。

3、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案进行防雷装置的检测,检测系统数量及检测要素符合检测方案的要求。防雷检测报告详细要素及判据见附录。

五、防雷工程验收

1、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外,防雷主管单位应对工程验收实施监督。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取得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2、防雷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附件:1主要适用规范及规范性文件.doc

2主要强制性条文汇总.doc

3防雷检测报告要素及判据.doc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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