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江苏春雷检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防雷装置施工监审及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江苏春雷检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建设项目的设计评价、检测方案、技术交底、施工监审、综合检测等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工程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依据 2.1服务内容 2.1.1检测方案(含设计评价):乙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方案,乙方编制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方案,经甲方或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2.1.2 技术交底:根据《防雷设计评价及检测技术方案》,乙方与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相关人员召开技术交底会,进一步明确防雷装置检测的项目、内容、流程及相关技术。 2.1.3 施工监审:甲方应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不同阶段,及时通知乙方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段检测验收(详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方案)。 2.1.4 综合检测:甲方应在建设项目主体完工、防雷装置安装完毕、装修工程开始之前,及时通知乙方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防雷装置综合检测(包括基础接地系统、引下线系统、均压环系统、防侧击雷系统、天面接闪器、电梯接地系统、等电位系统、配电系统、信息系统、防雷电波入侵系统和其他雷电防护系统等系统)。如检测时不满足规范要求需要整改部分,乙方需即时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按照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再次进行检测验收直至合格。 2.1.5检测报告:乙方在对防雷装置进行综合检测验收合格后,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一栋建筑物二份)。 2.1.6 增值服务:配合甲方填写隐蔽资料和渝建竣102-105资料,完成浪涌保护器安装布置图和记录表。 2.2 检测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防雷设计评价技术规范》(DB50217-200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2015);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DBJ50-060-2006);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 《重庆市气象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气发[2016]131号)。 第三条 检测建筑物名称、检测时间和检测工期 3.1 检测建筑物名称
3.2 检测时间:按照甲方工程进度安排,以甲方或监理方提前2天通知为准,乙方应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3 检测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取得检测报告之日。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4.1检测技术服务费: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气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410号)为依据,本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费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费(含税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以外的(含复检费用)的任何费用。 4.2支付方式 4.2.1 签订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金额60%的检测服务费¥ 元(大写: ); 4.2.2 单体建筑物综合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单体建筑物检测服务费尾款。 注: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等额增值税专(普)用发票(税率3%),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 第五条 各方责任和义务 5.1甲方责任和义务 5.1.1甲方应在乙方检测前及时向乙方提交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构、电气施工图纸等资料及文件,并为乙方的检测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5.1.2甲方应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数据、实物的真实性负责。 5.1.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规范、公正的检测工作。 5.2乙方责任和义务 5.2.1 乙方应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甲方提交的施工图纸等资料进行技术评价,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将《修改意见书》书面反馈给甲方。 5.2.2 乙方应具备防雷装置施工监审、防雷设置检测的相应资质、资格,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工作程序进行施工监审和安全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对检测质量负责,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5.2.3 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工艺、工程资料和数据严格保密,维护甲方的利益。 5.2.4 在施工监审过程中及时解答甲方遇到的防雷技术问题,如甲方对有关检测结果提出疑问,乙方应及时进行解释、复核。 5.2.5 不得转包、分包监审及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第六条 廉政服务 6.1 乙方加强自身管理,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积极配合甲方的廉政建设。 6.2 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故意刁难。 6.3 乙方如有违反廉政服务要求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况按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程序对乙方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而影响乙方工作的,乙方的检测报告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7.2 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现场施工监审、综合检测及检测报告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则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7.3 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在施工监审及检测中弄虚作假、严重不负责任、转包或分包本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
8.2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任何一方的地址当面递交时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寄出后7日后视为已送达。 8.3本协议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亦为上述地址,该地址可以用于收取各类诉讼、仲裁等司法文书,按照上述地址送达的,视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 8.4本协议任何一方可通知另一方变更其在本条第1款中的地址,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中指明的变更日期,如通知中没有指明变更日期或指明的日期早于通知送达日,则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送达日。如一方变更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的,原约定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九条 其它 9.1合同争议纠纷 如双方因合同或执行过程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 (工程地所在辖区) 仲裁院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2不可抗力 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火灾等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本合同时,遇有该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情况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原因,否则不免除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9.3合同生效 9.3.1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9.3.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合同履行完成并付清款项后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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