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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审中心:药品注册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常见问题分析

 42ZB432 2018-05-13


作者:张玉琥 / 编辑:春雪


作者简介:张玉琥,主任药师,曾从事多年药物新剂型及新制剂研究工作,现从事化学药品技术审评工作。


[摘要] 文中对目前药品注册申请中生物等效性试验方面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重点讨论了试验设计、参比制剂选择、试验样品制备及检验、生物样本测定方法等方面的常见问题,并对试验样品的提供与保存、餐后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等效判定标准等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了相关建议。




生物等效性试验在药品研发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仿制口服固体制剂,需要在药学一致的前提下与原研药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验证其与原研产品是否生物等效,即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是否致,进而确认其临床可替代性。在新药开发、新药处方工艺变更或剂型变更的研究过程中,生物等效性试验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新药开发过程中,拟上市药品的处方工艺或剂型若与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有区别,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验证变更前后药品的等效性。

近年来随着研发水平的提高、新型仪器设备的应用以及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技术审评要求的提高,国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水平也有了较明显的提升。但从审评实践来看,部分申报资料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试验样品制备及管理、生物样本测定方法学研究等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部分申报单位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方面的一些技术问题仍存在着模糊认识,导致提交的试验资料不能支持所申报药品的技术评价和注册。本文对现阶段药品注册生物等效性试验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建议,供相关研究工作者及药品注册申请人参考,期望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国内药品注册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水平。

1 试验设计方面

1.1 受试者例数不能满足要求


关于受试者例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要求一般为18~24例。对于大多数药物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受试者例数为18~24例基本可满足要求。但对于高变异药物(个体内变异>30% 者),则应当适当增加样本量。例如某制剂由于已知其主药具有高变异的特性(个体内变异达30%),在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时候,根据变异程度,经计算确定了40例受试者参与试验,试验结果为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生物等效。如果不考虑药物变异大的特点,而是按照一般要求,选择18~24例受试者进行试验,结果很可能出现不等效的假阴性结果。希望药品研发者在设计生物等效性试验时,充分收集试验药物的信息,对于高变异的药物,应考虑增加试验的样本量,以保证试验有适当的把握度。

1.2 取样点设计不合理

等效性试验生物样本采样的时间点应合理设计,使得到的药时曲线能够覆盖吸收相、分布相和消除相,并反映制剂的体内血药浓度经时特征。一般建议峰浓度之前不少于3个取样点,峰浓度附近有3个取样点,消除相不少于4个取样点。有的申报品种由于吸收快,达峰时间较短,而取样时间设计未做相应考虑,导致峰浓度前只有1个取样点,还有个别品种,甚至第一取样点即为峰浓度。再如某肠溶片品种,取样点设计时未充分考虑肠溶制剂的特点,对达峰时间的估计有误,导致前期取样点设计过密,峰浓度前有5个取样点,峰浓度时反而取样间隔时间太长,未能充分反映制剂的体内特征。

另外,有的试验对长半衰期药物在设计取样时间时未充分考虑其特点,如某品种虽然设计了13个取样点,但由于未充分考虑该药半衰期长的特点,峰浓度后的取样点间隔时间太短,至取样结束时血药浓度尚未下降到峰浓度的1/10,导致试验结果不能满足生物等效性评价的需要。

1.3 申报多个规格而未合理设计试验

同一药品申报多个规格的,是否需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取决于各规格之间存在生物利用度差异的可能性大小。应当结合药物的药动学特点、剂型特点、各规格处方工艺的异同、体外溶出特性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判断。如果没有充分的豁免体内试验的依据,则应当对每一规格均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同时申报多个规格时,申报资料中应明确是否对每一规格进行了生物等效性试验,若未对每一规格进行试验,应提供充分理由。实际审评中常见的情况是仅对一个规格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而不说明选择该规格进行试验的依据,也不说明其他规格不进行试验的理由。

一般来说,如果规格不同,相关的处方改变属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II类变更范畴时,若各规格体外溶出行为一致,可仅对高规格产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而豁免较低规格产品的体内试验,比如普通片剂或胶囊剂各规格之间仅原辅料等比例改变的情况。另如缓释胶囊(内含缓释小丸),如各规格之间仅小丸装量不同,若体外释药行为一致,可豁免较低规格产品的体内试验。

2 参比制剂选择

由生物等效性试验目的可知,参比制剂应当选择原研厂产品,试验结果才能支持试验制剂与原研产品治疗学等效的判断。在目前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大多数申报单位都能够恰当地选择参比制剂,尚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改剂型产品的仿制药申请中。如某药物原研厂产品为片剂,国内先有企业按改剂型产品申报了胶囊剂,经与原研厂片剂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后获准上市。后续申报胶囊剂的企业则按仿制药申报,这种情况下,参比制剂仍应选择原研厂片剂,而不是已获准上市的胶囊剂,因为需要通过等效性试验桥接的是原研产品的临床研究结果,直接的等效性试验是最佳的方法,若通过已上市胶囊剂间接桥接,由于误差的传递和放大,将导致结果的把握度降低。但是,一些企业误认为仿制的是胶囊剂,而将国内已上市的胶囊剂选为参比制剂,导致试验结果不能被认可。

参比制剂选择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出现在上市后的变更研究申请中。上市后变更研究中部分情况下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对于原研药,参比制剂应选择变更前的样品,即进行变更前后样品的比较;对于仿制药,这时的参比制剂仍应选择上市的原研药,而不是该仿制药变更前的样品。部分企业对此有误解,认为变更研究中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参比制剂一律应采用变更前的样品,这实际上不一定正确。

3 试验样品方面

3.1 试验样品的制备规模偏小

生物等效性试验样品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同时采用的处方工艺、生产设备应与拟上市产品一致,规模应达到中试以上。一些申报单位采用小试规模的样品进行等效性试验,放大生产后才发现处方工艺需要较大变更,导致需要重新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3.2 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的含量差异过大

口服固体制剂通常允许的含量范围为标示量的90%~l10% ,也就是说,上下限之间可能存在20% 的含量差异,若不对试验样品的实际含量予以关注,可能会导致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出现大的偏差。通常试验之前应测定试验制剂和参比制剂的含量,为保证测定结果的可比性,试验制剂和参比制剂的含量测定应由同一实验室进行。一般情况下,二者的含量差异不应超过5% 。

4 生物样本测定方法

4.1 方法的专属性或灵敏度不能满足要求

生物样本中药物浓度低,干扰因素多,测定方法对专属性和灵敏度有较高的要求。审评中注意到,有的品种采用的测定方法灵敏度或专属性不能满足要求,导致试验结果不能支持生物等效性的评价。例如某制剂试验设计有13个取样点,但实际测定时多数受试者只有6个点测到了具体数据,其余取样点由于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偏低而未检出。又如某制剂品种提交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图谱显示,多个样本测定的色

谱峰受到不明杂峰的干扰,由于方法的专属性不能满足要求,该品种未能获得批准。

4.2 样品的稳定性考察不完善

由于生物等效性试验样本从采样到检测的周期通常需要几周至几个

月,在其贮存期间目标药物的稳定性需经考察验证。申报资料中应提供生物样本分析测定涉及的稳定性研究的详细资料,如样本室温放置稳定性,短期、长期贮存稳定性,冻一融稳定性,制备后稳定性,对照液和内标液的稳定性等。

在样品稳定性考察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仅提供相关文献,未进行样品稳定性的考察。由于含药样本稳定性受贮存条件、药物的化学性质、空白生物样品和容器系统的影响,在特定的容器和生物样品中待测物的稳定性不能外推至其他系统,因此相关文献数据可供参考,但不能代替实际的稳定性考察。二是虽然进行了稳定性考察,但试验设计不完善,如长期稳定性的考察时问不够,未能覆盖从第1个样本采集至最后1个样本分析的时间周期;再如考察样品不够,仅考察1个浓度样品的稳定性等。

4.3 未进行基质效应研究

基质效应是生物样本测定中的常见问题,采用免疫法及液质联用法LC—MS(LC—MS/MS)等测定方法时,应对基质效应的研究情况进行说明。比如采用LC.MS(LC—MS/MS)分析,特别是电喷雾离子化(ESI)方式时基质效应通常比较明显,优化样品前处理过程、提高色谱分离效果可减少基质效应。目前申报资料中很少见到对基质效应的研究,希望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4.4 随行质控不完善

生物样本中药物浓度低,干扰因素多,随行质控是保证测定结果可靠性的重要手段。申报资料中应说明质控样品浓度、制备日期和在进行分析前的储存条件;说明每个分析批的操作中质控样品测定的数量、分布、测定结果及是否符合可接受标准。相关指导原则中对随行质控样本的数日、分布有明确的要求,但有的品种随行质控不完善,如质控样品数不够,达不到未知样品总数的5% ;有的品种不是将质控样品合理分布于分析批的测定过程,而是集中在分析批的开始或结束前测定质控样品,导致了试验结果的可靠性不能得到保证。

5 试验图谱

生物样本测定图谱是数据溯源的重要依据,因此申报资料中要求提供全部的试验图谱。在图谱提供方面,有的品种不能提供完整的试验图谱,如仅提供了受试者样品的测定图谱,缺少方法学验证图谱,缺少随行标准曲线、质控样品的测定图谱等。有的品种提供的图谱缺少重要的溯源信息,如未标示分析日期和进样时问,未标示受试者编码、样品编号等信息,未提供积分参数;有的采用不合理方式积分;

有的采用了手动积分,但未提供合理的原因。

6 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6.1 试验样品的提供和保存

试验样品的真实可靠是生物等效性评价的前提。关于试验样品及其保存,申报资料中应有详细的说明,包括提交试验机构的样品量、批号、含量,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已使用的样品量、剩余量,剩余样品的保管单位、保管方式及相关责任人。美国FDA在相关指导原则中对试验样品的提供和保存有明确的要求 ,可供注册申请人参考。一般来说,药品注册申报单位在获得生物等效性试验批件后,应向试验机构(临床药理基地)提供试验样品(试验制剂及参比制剂),试验样品的量应不低于全检需要量的5倍,如对于片剂,试验制剂和参比制剂可各提供300片。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样品应由试验机构从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剩余样品由试验机构封存。监管机构必要时可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国内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常见的情况是提交的样品仅可满足等效性试验的用量,即使有剩余量,也常常退还申请人,这种情况下,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及其核查就无从保障。

6.2 餐后生物等效性

食物可改变药物的生物利用度,不同制剂之间由于处方工艺的不同,食物对其释药及吸收的影响可能不同,有时虽然空腹服药生物等效,但也可能餐后服药的情况下出现不等效。因此,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也不应被忽视。从审评实践来看,食物对生物利用度影响的研究在国内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国内研发水平及审评技术要求的提高,在生物等效性试验审评中提出对餐后生物等效性的要求是必然的趋势,这一点希望引起研发者及早予以重视。

对于仿制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以下几种情况可不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试验:

① 所含原料药为高溶解和高渗透性药物(即生物药剂学BCS分类I的药物),且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均能快速溶出。这种情况下若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空腹给药生物等效,则餐后给药不等效的可能性很小。

②参比制剂说明书中已明确规定临床只能在空腹状态下服用。

③ 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未陈述食物对吸收或者给药方式的影响。除上述几种情况外,一般均应在空腹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基础上与原研药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试验。

对于仿制缓释制剂,均应当在空腹给药生物等效的基础上,进行餐后给药的生物等效性试验,证实在进食状态下与被仿品亦具有生物等效性。餐后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可参考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6.3 预试验

进行正式的生物等效性试验之前,可先进行较小样本的预试验。通过预试验,可以进一步验证建立的生物样本测定方法的可行性,考察药

物个体内的变异性,验证取样点设计的合理性,并提供其他有益的信息。比如对于普通制剂,通过预试验,可以避免第一取样点已经错过了峰浓度的问题;对于缓释制剂,可以发现是否存在时滞、突释等现象。预试验中若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纠正,改进完善方法及试验方案,以免正式试验后才发现问题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6.4 生物等效性的判定标准

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主要是用药动学参数AUC和Cmax经对数转换后以多因素方差分析(ANOVA)进行显著性检验,然后用其几何均值进行双侧和单侧t检验以及计算90% 置信区间的方法来评价和判断制剂问的生物等效性。

FDA采用的等效性范围是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AUC和Cmax几何均值比的90% 置信区间均应在80%~125% 范围内。因为根据临床经验,对于大多数药品来说,不大于20%的吸收差异被认为不会产生显著的临床影响。80% ~125% 的允许范围是根据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药动学参数AUC,Cmax的几何均值比“区别<20% ”来设定的。我国2005年颁布的指导原则中采用的等效性判定标准,要求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AUC几何均值比的90% 置信区间在80% ~125%,Cmax几何均值比的90% 置信区间在70% ~143%范围内 。可以看出,对AUC的要求与FDA一致,但对Cmax 的要求明显偏低,FDA对Cmax同样要求在80% ~125% 范围。EMEA也规定Cmax 的等效范围一般应为80% ~125% ,仅对高变异药物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放宽至75% ~133% ,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随着我国技术审评要求的提高,修订提高生物等效性判定标准是可以预期的。中国药典2010版附录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中,也已将Cmax等效判定标准提高至几何均值比的90% 置信区间应在75% ~133% 范围 。希望研究者予以关注。


摘自:《中国新药杂志》,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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