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所得税扣除分包发票后预缴 针对本次调研普遍反映的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全额而非扣除分包成本预缴而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修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预缴,按收入扣除分包成本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管理与认证问题 1、规范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行为 针对本次调研反映的个别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政收入考虑,要求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的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规范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行为,杜绝此类做法。 2、明确EPC业务性质认定 营改增后,关于EPC业务各地已出台的税务规定不一致,有的按兼营处理,有的按混合销售处理,造成建筑业企业按机构所在地EPC税收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业主(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规定,从而影响业主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建议明确EPC业务为兼营行为,避免各地税务机关对同一税收事项存在不同的认定。 3、土地一级开发征地拆迁费用差额征税 在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建筑业企业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是代委托方向塬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等,由于拆迁补偿费用一般都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使该类项目增值税税负增大。建议对纳税人代委托方向塬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参考塬营业税下差额征税的规定,在营改增后,允许建筑业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该拆迁补偿费用,差额缴纳增值税。 4、明确PPP相关政策 随着PPP项目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到PPP项目中来,但PPP项目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PPP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的进项税抵扣;明确PPP项目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及适用税率、税目、发票开具等相关具体征管事项;明确PPP项目的融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 中国建筑业协会、部分行业建设协会、地方建筑业协会和大型企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联合调研组 201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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