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权转让应该交哪些税?

 松涛楼 2018-05-14

最近大事不断,增值税税率刚降,所得税又出重大利好,减税风暴让人心潮澎湃。由于咱们之前已详细解读了国务院新出的七项减税大礼包,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这波新政基本跳不出国务院划定的大圈圈,所以对已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各项政策的具体解读,就交给其他专家大神吧。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涉及的各项税种,也算是为咱们后面的直播课预热啦 ~

【注:刚出台的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超出了国务院划定的“研发设备”这个圈,算是个激动人心的例外,所以刷爆各大公号朋友圈,小道消息说国务院拟文的同志一不小心搞错了,待求证


一、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文对各类企业重组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基本规定,其中,文件将企业重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形,就股权转让来说,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受让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涉及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双方的纳税义务相对较重。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对于股权转让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递延纳税,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原有的计税基础(即账面价值)确定,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所得税事项也保持原账面价值不变,待企业以后发生产权转移时再视情形纳税。如果涉及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也可以在一定限额内由合并企业弥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股权转让交易中的非股权支付部分,交易各方仍应在交易时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金额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情形),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予以核定。

同时,此公告根据去的股权方式的不同,对股权原值的确认方式作出了规定。

三、增值税

国税总局2011年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对资产重组的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充,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规定对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也无需缴纳增值税。此外,国税总局2013年66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也适用2011年13号公告规定,对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

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如果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先决条件,应该不产生增值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如果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是上市公司流通股,则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征收增值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年5号文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涉及国有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3)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该政策的执行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且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以国有土地、房屋的权属作价改制重组的股权转让行为,如果发生在2017年12月31日前,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出台延续性政策,如涉及上述问题可暂缓处理,或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契税

财税2018年17号文规定,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此外,文件还规定企业改制、合并等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新承受方满足一定条件者也可免征契税。上述政策是对财税2015年37号文的延续,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政策,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是不征收契税的,虽然此文件有执行期限,但根据政策描述,如果股权转让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则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因此即使不在上述期限内,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转让也不必缴纳契税。

六、印花税

财税2003年183号文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的企业在改制(合并、分立)中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上述政策,股权转让行为本身不必缴纳印花税,由此带来合同主体的变更也不必缴纳印花税。但股权转让造成的企业新启用账簿及资金评估增值的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即补贴印花。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