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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栏次负数的问题 终于有税局发话了

 Anne8lp4d91m2x 2018-05-15



对于5月1日以后开具17%和11%税率发票的问题,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判定的根本依据,因此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开具17%税率发票,属于开错票,应作废该发票,重开16%税率发票;


2、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允许开具17%税率发票,又可再分为这么几种情况:


2.1、已经在以前所属期在“未开具发票”里进行了申报,则需要在所属期2018年5月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填写开具的正数,在“未开具开票”栏次里填写对应负数
(未开具发票栏次可以填负数,目前上海一窗式比对这一项不比对)


2.2、未在以前所属期进行过申报,则需要核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生在5月1日以后,参考1;如果发生在5月1日以前,则需要在纳税义务对应的所属期补申报。(如果发生在2018年4月,则在5月份正常申报即可,不会有滞纳金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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