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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lgzlawyer 2018-05-16
01

快递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张某、葛某某、夏某某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14年底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在无锡某速运公司宜兴营业点担任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将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快递单直接出售或给他人拍照的方式出售给葛某某、夏某某、徐某(另案处理)等八人,获利共计人民币90800元。2016年11月,被告人葛某某、夏某某和徐某(另案处理)将从被告人张某处购得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照片存入百度云盘。被告人葛某某、夏某某通过把云盘内照片发送给他人的方式,将公民个人信息卖给吴某某、朱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22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快递物流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了400.6亿件,快递业务量规模已经连续四年位居世界第一。随着快递业务量的显著增大,快递业已成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本案被告人张某便是利用其担任快递公司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实施倒卖快递单信息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在近两年的时间内非法获利金额高达人民币90800元,系本市至今审结的快递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侵害时间持续最长、违法所得最高的案件。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依法予以严惩。

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3月27日,我国出台首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对用户数据信息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该条例强化了快递企业的责任,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快递业“内鬼”倒卖信息的势头。

02

销售人员交换公民个人信息

徐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4月28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期间,通过QQ软件、电子邮箱等网络工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无锡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蒋某某、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周某、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闫某某(均另案处理)互相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41962条。

【判决结果】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没收被告人手机1部、U盘11个、笔记本电脑2台。

【典型意义】

销售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会掌握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为扩展业务量、提高个人业绩,部分销售人员将手头的客户个人信息与其他人员进行交换的现象已成为一种行业内部公开的“秘密”。这种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交换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被告人徐某某与涉案人员蒋某某、周某、闫某某均系新近就业的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大学生,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为了获取较高的销售业绩,与他人交换信息,殊不知此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值得深思。

03

家装人员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范某(装饰公司员工)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范某在无锡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QQ邮箱,先后向戴某某、赵某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其中全部公民个人信息中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214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中包含住址信息。

【判决结果】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购买毛坯新房后要对新房进行装修,购买建材,添置家具、家电等,不可避免的要经常与这些家装人员打交道。本案被告人范某从事房屋装饰行业,在其提供的多个楼盘业主信息中,小区业主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房产信息等详细内容赫然在目。实践中,家装人员获取业主个人信息的主要途径有以下三种:一是从其工作的公司内部获取;二是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三是将已有业主名单信息与其他家装人员进行交换。被告人范某的不法行为使业主信息处于“裸奔”状态,降低了业主对自身信息的安全感。一般装修装饰行业、建材行业、家具家电行业的业务员大多采用电话营销拓展业务,频繁的电话骚扰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进而给业主带来极大的困扰。法院对被告人范某的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给违反职业道德、肆意泄露业主信息的相关人员敲响了警钟。

04

辅警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刘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甲原系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科辅警。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甲违法在公安网上查询公民车辆档案信息,以每条人民币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刘某乙、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又介绍原单位辅警鲁某(已判刑)、唐某某(另案处理)查询并出售公民车辆档案信息给刘某乙、刘某丙,被告人刘某甲从中获得每条人民币1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刘某甲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00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重要性日益凸显,执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其中警务辅助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这类案件在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频频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作为身份特殊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单独并伙同其他两名辅警非法获取应由执法机关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刘某甲违法所得达18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对其予以严惩。

05

黑客窃取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赖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各网站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弱口令侵入”、“上传漏洞”、“SQL注入法”、“JAVA反序列化”、“利用逻辑漏洞”等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 20余个网站,又利用自己掌握的黑客技术手段侵入并使用19个网站进行非法控制。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利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侵入“www.anxl.cim.cn”、“www.ane56.com”两个互联网物流网站,并先后6次将上述两个网站内的15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贩卖给邱某(已判刑),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度发展,黑客袭击破坏网络犯罪日渐猖獗。黑客利用计算机入侵网站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加轻而易举,从而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极大风险。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当前黑客攻击破坏网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本案被告人赖某某通过非法入侵物流网站,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上百万条后进行销售,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故法院对其予以严厉处罚,以有效遏制黑客非法侵入网站窃取信息犯罪行为的进一步蔓延。

公众号ID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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