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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

 Wilson9122 2018-05-17

第一条  为规范XX建设项目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国家、省、州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标采购部负责XX建设项目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办理采购申请、审批手续;(二)制定及报送采购计划;(三)确定采购方式;(四)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采购活动、公布结果;(五)组织协调公开招标活动;(六)拟定、签订、备案和公示采购合同;(七)受理投诉和答疑;(八)建立采购档案。

    第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项目由采购部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第五条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

    第六条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确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询价。在协议供应商采购的,组成3人及以上询价小组到3家及以上协议供应商处询价,填写询价情况表,确定供应商;没有协议供应商的,组成3人及以上询价小组,在内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电话或书面邀请等方式,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填写询价情况表,确定供应商。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内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包括:(1)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供应商资格条件;(3)采购方式;(4)采购预算;(5)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要求;(6)评标方法;(7)评标标准;(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9)谈判、询价和商谈时间、地点:(10)合同条款。评审专家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纪检监察人员1人,技术专家2人。   

第九条  时间问题。(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三)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四)竞争性磋商采购: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五)单一来源采购: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备案和公示。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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