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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证丨常州首例手机号码继承权获公证 父亲去世儿子可以用

 贾律师 2018-05-17



南京译尚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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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我想继续使用登记在他名下的手机号码,移动公司要求我办理手机号码继承公证,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近日,刘先生来到溧阳市公证处,咨询关于手机号码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


企业经营者老刘因车祸不幸身亡,其生前的生意往来绝大部分通过两部手机完成。如今,老刘的继承人刘先生想沿用此号码,扛起家族企业的重任,可移动公司规定:原机主死亡后,与移动公司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90天冷冻期后,移动公司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置该号码,与其他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出让该号码的使用权。因此,移动公司要求刘先生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


手机号码是否属于老刘的遗产,可以继承吗?


公证人员解答说,目前来说,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手机号码是否为遗产而可继承,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另外,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也不属于通信公司,通信公司也无权在公民死亡后收回手机号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延伸,手机号码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那么就应该可以被继承。


通信公司可以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号码资源,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依据《入网服务协议》享有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因此,手机号码具有债权和物权双重属性


从债权的角度上来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随着债权人死亡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债权可以继承。


所以,根据手机号码使用者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手机号码使用者对《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的权利可以被继承,手机号码应该可以继承。


由此可见,手机号码虽只是一串数字组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它兼具具体特定的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办理公证



承办公证员与移动公司业务部门沟通后,移动公司要求,机主的继承人中只能有一人继承该号码。查阅12348中国法网,承办公证员了解到,我省宿迁市公证处办理过此类公证,遂向宿迁市公证处沟通请教。


经手机号码机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老刘的手机号码由刘先生一人继承。随后,按公证的法定程序,办理了我市首例手机号码继承公证。


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如今,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针对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近几年内法律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出台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武彩芳 庄奕

稿件来源  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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