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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头条】一份“倒签”的赠与合同如何让上市公司女高管痛失巨额股权?

 贾律师 2018-05-17


前言

在我们接触、研究的上市公司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强女弱”型的案例占绝大多数,男女实力旗鼓相当的位居其次,而“女强男弱”型的案例实属少见。本案中,女主王艳夕是赴美上市公司M公司的副总裁,并持有该上市公司2%的股权,且其家人也是财大气粗;而男主张大山尽管是境内大型机械制造公司的大股东并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在外人眼中算是佼佼者,但是在王艳夕面前,仍显得微不足道。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王艳夕手握股权赠与合同,但仍痛失股权,这是怎么回事呢?请看周一头条!


文 | 贾明军 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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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2001年10月,王艳夕和张大山两人相识。2002年7月,两人相识不到一年便登记结婚了。婚后第二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了。尽管双方生活中有不尽人意之处,但是,两人感情还算稳定。再加上新添女儿的喜气,双方甚是幸福。


但是夫妻之间的猜疑永远离不开“感情不忠”这个词,这并非是夫妻一方心胸狭窄所致,理解为对对方的在意更为合适。在张大山与王艳夕的夫妻生活中,双方的猜疑也不例外。但王艳夕对张大山的猜疑已经到达了让其无法忍受的地步,王艳夕24小时不间断地“盯梢”张大山的行程,只要张大山和异性接触,王艳夕就会怀疑,甚至恶言相向。


王艳夕几乎击垮了张大山的防线,但是,念及多年的感情以及孩子年龄尚小,已经经历过感情失败的张大山,还是想极力挽回这段婚姻,于是,张大山向岳母寻求帮助。可是岳母的回答让张大山彻底崩溃了,王艳夕的母亲说:我知道他们之间的事情。寥寥数语,让张大山终于忍无可忍,张大山于2006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艳夕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请求法院将女儿张小丽判归其抚养。


张大山与王艳夕的离婚纠纷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分割双方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大山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双方名下的房产和各自银行存款外,还包括双方在各自公司的股权收益,所以,王艳夕名下的某上市公司的2%的股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王艳夕却称,其名下的某信息公司2%的股权是公司总裁、实际控制人万钻强赠与其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王艳夕在庭审时拿出了一份赠与协议,上面清楚地写着:这些股权为赠与个人,其他任何人不得占有。如果该份协议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就意味着近3亿元的股权价值与张大山没有任何关系,在离婚案件中也不会处理。而在该协议上签字的除了王艳夕外,另外一个正是中国商界的风云人物、公司老总万钻强。该份协议签署于2005年10月的某日,且王艳夕当庭表示,协议签署时双方同时在场。赠与协议的突然出现,让张大山感到诧异。但经过几番查证,张大山发现,在合同“签署”的当天,王艳夕和张大山正在美国度假,直到一周后才回国。而根据出入境记录,这位公司老总并没有出国记录。因此,王艳夕和该老总不可能在同一天里签下自己的名字。


尽管后来该老总曾委托公司的法务人员表示,是自己搞错时间,他们公司的协议打印日期在前,而签署协议的时间在后,也就是王艳夕回国后。但是该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该案以协议的方式处理,张大山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本期的案例虽然看起来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件,但其实是离婚案件中较为普遍的情况,类似本案中“倒签”赠与协议、借款协议的事件其实屡见不鲜,尤其容易发生在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主要目的还是希望利用这种手段让“外人”少分、甚至不分财产,但这样的做法究竟会产生什么危险呢?在离婚时涉及到巨额财产的分割,我们又应该怎么面对呢?


2
法律要点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

系争上市公司为M公司,该公司在BVI注册。公司股东包括万钻强、王艳夕以及其他10位自然人股东。M公司实际上是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公司)原股东为上市而注册的一家离岸公司。


M公司成立后,又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m,该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M公司拥有m公司100%的股权。


之后M公司又在中国上海成立了其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美元,注册于上海某区。M的中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支持公司就是该信息公司。


在本案中,张大山主要是主张分割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M公司的财产权益。对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言,因为该公司成立于张大山与王艳夕结婚之后,所以,王艳夕在该公司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所持有股权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应当予以分割,具体操作可以根据该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及相关评估审计即可。但是该公司的股权分割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即本次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上市是通过注册离岸公司的方式造壳上市,作为M公司本质上经营实体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资产现在可能已经通过合法手续转移到M公司,用于顺利注册该离岸公司。因此针对本案来说,张大山一方应密切关注对方的行为举动,包括对方的私自转让行为以及大的资金往来与消费行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离婚诉讼中如何理解公司股权分割的一般原理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在离婚时有关企业的处理时,审判机关应当正确界定财产,分清财产性质,划清财产界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与该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他人财产、有约定归属的财产与无约定归属的财产、企业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在审判中,法院应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实际经济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查明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影响程序以及夫妻双方在共同经营性财产中所占的真实份额,酌情处理。同时,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企业财产权益分割时,要坚持合伙企业中重大事项由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规定,公司中必须遵守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遵守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涉及企业变更的,必须遵守企业变更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还认为,在处理涉及公司、企业股权分割时,要依法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处理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分割财产时不得将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的财产变动,必须事先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夫妻一方或双方应对因此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前车之鉴

离婚纠纷中“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王艳夕与万钻强所谓的赠与合同的行为实际并不是“倒签合同”的法律性质,而是伪造合同的行为。目的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将本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改成一方个人财产。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采用类似“倒签合同”的手段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多分财产甚至做到不给对方分割财产,所谓“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这种“倒签合同”是已经实施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只是在履行之后或者在履行过程中补签合同的行为,而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则往往是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而为了将时间点推前到某个时间而倒签合同签订时间的行为,这两者有本质的差别,一个是倒签合同,一个是倒签时间,所以我们称之为类似“倒签合同”的行为。由于这种倒签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这种“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1. 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一旦产生纠纷后证据难以取得,事情的解决比较困难,这在离婚诉讼纠纷中往往会损害第三人即离婚一方配偶的权利,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于己于人均有百害而无一益。


2. 会给法官造成不良印象,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个官司的胜败很大程度上是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被法官采信。如果在离婚纠纷案件中,采用上述类似倒签合同时间的行为,一旦被法官认定为是真实的,那么,将会对倒签合同时间一方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庭审过程中采用倒签合同时间的一方往往会一口咬定合同的真实性,而这样的后果就是将自己的退路堵死了。正如本案当中,在庭审时,王艳夕坚持其名下的2%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大股东万钻强赠与的,并且拿出了一份“赠与协议”,当然该案不是因为签署时间存在问题,而巧合的是,赠与协议上的时间使得双方无法在同一天签署。事实上,相关协议上的时间与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是完全可以通过鉴定手段鉴定出的。所以,建议有类似问题的当事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聪明而毁掉全局。


如何应对离婚时巨额财产的分割

在上市公司股东的离婚案中,如果一方持有上市公司较大股份,而另一方则是白领阶层,那么对于家庭的贡献大小不言而喻。对于上市公司股东一方配偶来说,其自然而然地会想到,家中的钱大多是自己创造的,如果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处理,那么势必会产生严重的心理不平。所以,往往最终的结果就是大家对簿公堂,而这显然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


当两个人不得不走向离婚的边缘时,面对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拥有股权或者对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贡献较大的一方,不应该眼里只有“钱”:首先,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这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其一半本就于法有据;其次,要分的不是别人而是曾经与自己朝夕相处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妻子,甚至还是曾经与自己患难过的糟糠之妻,想想看,在商战中、生意场上,为了某个单子而豪掷千金时,并不觉得心疼,为什么面对曾经的妻子却如此吝啬呢;第三,当巨额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要只想着心痛,不要只想着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被人瓜分掉,要想到这个瓜分巨额财产的人不是别人,不仅是你的前妻还是你孩子的母亲或者父亲,无论将来如何的陌路,都不能改变你们是孩子父母的事实。所以,在面临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要让财富遮住了你的眼睛、麻痹了你的思维。对于未持有公司股权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贡献相对较少的一方来说,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方(一般是女方)也并非要求做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完全平均分割,而只是一定程度上得到自己应该所得的,或者是为了将来的生活需要而应该分得的财产。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当事人“狮子大开口”的可能性,尤其是到了诉讼阶段,女方很多情况下已经不是争财产而是争口气了,所以,在双方的调解中“狮子大开口”的情况也仅是少数情况。在面对夫妻巨额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能有“赌气”的想法,要本着有利于双方以及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才是上策。


在本案中,尽管王艳夕不算是有名的商界人物,但是其在法庭上提供的“赠与协议”的赠与方万钻强则是不折不扣的中国商界人物。其伪造“赠与协议”的行为与其身份地位是不相匹配的,应该说,其伪造“赠与协议”的行为有欠考虑。而在本案中,王艳夕的父母在女儿与女婿发生矛盾时也没有拿出正确的态度,而是放任双方的矛盾激化,也是一种较为不可取的方式。虽然,我们也不赞成父母过多参与子女的感情纠纷中,但在适当的时候,利用自己长辈的身份对双方进行劝解或开导,或许会让双方的矛盾有所缓和,甚至可能帮助小两口重新恢复往日的感情。所以,父母作为长辈,在子女的婚姻生活中有相当的影响力,而当子女感情出现问题时应当尽量发挥正面的作用,所谓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每一段夫妻都会有一段让其一生难忘的美好回忆,在没有大的原则性问题时,应该劝说双方和好,而不是从中计较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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