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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裂后的夺子大战—如何打赢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

 贾律师 2018-05-17

案情回顾:

钱某(女)与朱某(男)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同时,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作出了约定:儿子朱小某由父亲朱某抚养,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朱小某年满18周岁,钱某享有周末及节假日的探望权。钱某可在早上八点接儿子回其住处,寒暑假期间,钱某有一半时间的探望权;其他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与对方商量,达成一致后按协商办法进行探望。然而,在签订离婚协议登记后,朱某及家人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挠并对钱某进行谩骂侮辱。钱某无奈于2015年7月向法院诉讼,法院受理后,对双方探望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了判决,对钱某的探望权及探望时间进行了明确。但在判决书下达后,朱某及家人依旧不予钱某探望孩子。钱某无奈于2016年4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10月9日法院经执行发现朱某及家人依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其进行了司法拘留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后朱某及家人才勉强允许钱某探望孩子,而此间(长达一年),双方婚生子朱小某被医生诊断出抑郁症且经学校反应学习成绩逐渐下滑。

朱某已再婚,平时对孩子生活与学习照顾很少,均由其父母代为照看孩子,多为打骂式教育。2017年7月25日,钱某前去探望孩子时发现孩子身上多出伤痕,后经了解得知,朱某及家人因教育孩子进行了打骂。2017年9月4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双方婚生子朱小某变更为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抚养关系变更后婚生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在查清事实及征求双方婚生子的意见后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变更双方婚生子朱小某由钱某抚养,朱某于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支付朱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朱小某18周岁时止,于每年1月及7月底前各给付6000元。后朱某及家人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朱某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中,原告钱某提供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因探望孩子而发生纠纷的报警记录证明、个人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双方婚生子因挨打伤痕照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朱某围绕其抗辩意见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双方婚生子所获得的奖状、荣誉证书、工资单等。审理中,法院查明且朱某陈述其从事机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工作三天、休息三天,一天工作2小时,工资为6500元/月左右;钱某陈述其从事财务工作,工作五天,周末休息两天,工作时间为朝九晚五,工资5200元/月。此外,审理中,朱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过某陈述其系朱某邻居,其孙子与朱小某为同学,朱某与钱某离婚前,朱小某表现很好但离婚后朱小某不听话,特别是从母亲处回来后表现不好,具体体现在嫌弃家里的饭菜不好吃。证人杨某陈述,其系朱某邻居,朱某及家人对朱小某很好,从母亲厨回来后,会乱发脾气、不理人。一审法院为查明事实,特意至朱小某就读学校询问朱小某,其陈述,其目前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父亲与爷爷对其不好,有时会采用棍棒教育的方式打骂他;父亲对其学习生活照顾不到,并阻止与目前相见,其愿意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有抚养意愿的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本案中双方对婚生子变更抚养关系不能达成一只意见,考虑到朱小某现已10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目前共同生活,且朱小某现已处于小学高年级,除生活之外,学习上更需要家人引导和帮助,而钱某时间上相较于朱某更为宽裕,故本院对钱某要求变更由其抚养朱小某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一审法院提醒双方,父母是孩子的港湾,双方对孩子的成长同样重要,希望双方能够从孩子角度考虑问题,互相理解,互相体谅、摒弃前嫌、齐心协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变更朱小某由钱某抚养;2、朱某于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支付朱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朱小某18周岁时止,于每年1月及7月底前各给付6000元。

朱某不服,后上诉于二审法院,声称:1、钱某不具备抚养的经济能力,没有自己的住房,曾拖欠抚养费,且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工资收入;2、钱某对婚姻不负责任,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孩子从其那里回来后就发生行为异常,其也并无证据证明其有时间照顾孩子;3、孩子一直由其抚养,各方面表现都很优秀,因此由其抚养是更为有利的;4、若法院认定孩子应由钱某抚养,则对一审认定的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无异议。被上诉人钱某答辩称,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也有稳定的住所,工作上能够自有支配时间,有能力也有条件抚养孩子,并且其对孩子的教育也得到了学校老师的认可。为此,钱某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抚养费退费清单凭证、购房协议及与孩子老师聊天记录以证明其缴纳了抚养费,但因朱某拒绝收取而导致被退回,以及有稳定住所。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并认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双方婚生子已年满10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而钱某也具备抚养能力,故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朱某虽认为钱某不适宜抚养孩子,但并未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钱某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故对朱某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驳回其上诉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矛盾复杂,双方家庭均有敌意,现实中无法正常沟通。自2015年离婚至变更抚养权纠纷二审判决,双方纠缠时间将近三年。在本案中,结合最高院就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意见,可以看出,对变更抚养关系时比较谨慎的,尤其是孩子长期跟随一方生活后,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出现第16条规定的情形,实务操作中变更抚养关系时比较困难的,胜诉率较低。离婚时,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往往比较纠结,为了更快离婚或者当时抚养条件不允许,会疑惑可不可以现在先不要抚养权,等以后再变更抚养权?但法律上规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比较局限,导致变更抚养权诉讼风险较大。

在面对涉及变更抚养权纠纷时,律师建议提起诉讼前,应做好十足准备,可先行收集如下证据: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别。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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