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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提前,迫在眉睫

 东东Wr 2018-05-17

 近年来,随着青少年犯罪的日益“猖獗”,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所谓《未成年保护法》的双刃作用更多体现在“保护”未成人的违法犯罪上,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提前迫在眉睫!

文:王跃如

众所皆知,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贩环境污染并列为全球三大社会公害。在全国2.2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一分钟发生一件刑事案件,下面举几个例子来阐述刑事责任年龄提前必要性:

1、2004年,北京一位16岁女生因为对同班同学心生怨恨就结伴伺机用尖刀捅伤,割伤其17处,并将其抬到铁轨上欲由过住火车将其碾死。

2、2006年,在我国黑龙江省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3岁男孩强暴女孩,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获释后再杀人”案件。在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赵某就是仗着自己未满14周岁“法律能奈我何”的心态才强暴女孩,更可恶的是,被告在法庭上仍不思悔改,用尖刀刺伤被害人母亲19刀。

3、2007年未,一桩“男子被刺11刀牵出30”起大案,犯罪嫌疑人均未成年,这个由近10位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为了钱财,不惜累累伤人性命,作案30余宗。

就在所有人都认为案例中的女生会因为自己的行为得到几十年的牢狱惩罚时,法院的判决是6年零6个月。当所有人都认为赵某十恶不赦的时候,当时法院的判决是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重庆10岁女童电梯里暴打1岁女童,并抱回家从25楼抛下,结果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是在为熊孩子壮胆?在现实社会中,以至一部分未成年人被人利用成为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犯罪的工具。

今年2月8日,备受关注的王袆哲强奸杀人一案在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王祎哲犯犯奸罪,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结束后,死者母亲姚金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改判,我只接受死刑:如果不行,我会以自己的方式报复,包括我的生命”。尽管这可能只是一句气话,但谁又能拦住一位失独母亲为了孩子所迸发的孤勇。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埋在每个中国人骨子里朴素的价值观,该案许多网友呼吁,“这样的恶魔,就该死刑”。然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确有“免死金牌”,尽管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当前社会,人们生活物质水平越来越高,科技也越来越发达,儿童的发育年龄也在迅速提前,对世界的认知能力也在低龄早熟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仍然沿用过去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显然跟不上时代步伐。

我国《民法总则》十九条: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书能力:实施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的提前,恰恰说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已有恰当修改的必要。在欧美发达国家,对未成人采取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如果缺乏证据责任能力的情况下,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相反,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而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提前不仅合乎民意,也顺应了

时代发展趋势。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提前,迫在眉睫

王跃如近照

作者简介:王跃如,安徽阜阳人,生于1975年,毕业于中央政法大学,中国法治广州编辑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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