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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数百份内容相似的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

 水面桃李 2018-05-18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连续、多次收到王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百份,相关申请内容是相同的、类似的,具有反复性、重复性、纠缠性、非正当性等特征,且要求我局一事一回复,其后又对我局的信息公开回复进行多次行政复议。

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数量众多、申请信息内容相同或类似、申请信息繁多而琐碎、申请明知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的信息或已经公开知晓的信息、信息公开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申请人不予归并的,受理机关可对所提申请适当归并处理,以同一个答复书对多个已归并的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事人不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发挥政府信息对其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属于滥用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仅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影响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行政机关处理其他公民的正常信息公开申请,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并不存在需要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源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在申请信息公开后,无论行政机关如何答复,无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区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均会提出大量的、复议理由相似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是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立法目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已不具有正当性和救济的客观需要,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复议、诉讼救济的立法目的。

行政复议、诉讼不是当事人依靠主观臆想、随心所欲发泄对公权力的不满情绪的手段和渠道。现实中,当事人通过信息公开之诉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企图追求合法利益之外的更大利益甚至非法利益的情形比较普遍,其起诉的不当目的通过其对行政机关骚扰、刁难、威胁行为有着直观的表现。

众所周知,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正当的行政需求和司法需求。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提起行政复议,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目的的行为,已经使行政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激增,个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由于各类原因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提出了大量的“纠缠申请”,各区(市)县食药监部门疲于应对、苦不堪言,长期处于难以答复的尴尬境地,引发后续一系列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食药监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公共资源的使用造成过度的负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上述条例的立法宗旨。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非但无从发挥,反而有可能产生制度异化后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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