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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来了!(附各地实名制政策)

 释然无相 2018-05-18



住建部近日发文,征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提出,自2020年起,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和现行的用工方式相比,这次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调整要点包括:


1.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2.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3.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4. 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5.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


6. 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7. 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目前,全国有资质的建筑企业8万多家,从业人员5000余万。对于大部分地区来说,劳务实名制还是停留在纸质文件的层面。


粗放型的工人管理模式,已极大落后于新时代背景下建筑行业日益增长的发展需要,更为关键的是,用工行为不规范也是导致建筑工程领域劳资纠纷频发的根源所在。


在此背景下,实名制应势而生。2017年,住建部副部长易军明确,根据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将在中国全面推行


2017年5月,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正式上线。现在,平台已上线项目5099个,参建单位45263个,在册工人221.7万人,在场工人141.4万人。



人社部: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


2017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0号)。提出: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2018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率达到70%,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住建部于2017年11月发布《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提出“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


1、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


2、各地要建立地区实名制管理平台


3、强化实名制数据应用,将实名制管理与企业诚信体系、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欠薪处理等相结合


4、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目前,有哪些省份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全面铺开实名制呢?初步统计,已出台文件推行“实名制”的省(市、地区)有:


河南


2018年3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退sing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8]16号)


1、4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2、其中新开工的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加装考勤设备、建立电子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3、实名制费用:建设单位要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


所有与建筑劳务实名制相关的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管理台账,需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广东


2018年2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



1、2018年5月1日起,在建建筑工程施行用工实名制。

  

2、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3、信息互联互通:各地实名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和省级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管理负直接责任。


四川


2017年4月,四川住建厅下发通知,明确推行从业人员实名制


从2018年1月1日起,经实名认证的从业人员数据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参与招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认定等。


反之,如果未经实名认证,不能参与招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认定。

  

同时还提出,要逐步实现从业人员实名制全覆盖,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浙江·温岭


2017年10月1日起,浙江温岭新办理施工许可及已办理施工许可尚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1、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写入工程合同,列为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一条。

  

2、以施工企业为单位,对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及出勤情况进行考勤。

  

3、员工每天上下班进出工地进行刷脸考勤

  

4、施工单位项目部聘用工人时应及时办理保障卡,保障卡以银行卡的形式兼具考勤等功能

  

5、施工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建设单位审核,再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将款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的开工。


福建


2016年11月,福建省住建厅下发文件,要求:


1、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

  

2、工程项目应实施封闭管理。鼓励施工现场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指纹打卡、脸模识别、IC卡进出等技术实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考勤制度。

  

3、劳务人员进场后,要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100%


劳务工人进场、退场时,要签订承诺(确认)书,项目部应结清工资报酬。


江苏


2017年,江苏省下发文件,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2、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苏州


2017年4月28日,苏州市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5月1日起,苏州市建筑工程新开工项目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未经实名录入的工人,不得进入工地现场。


同时要求,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并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  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条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  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  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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