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词:“第三者”和“连带责任”。符合这两个关键词的有两个:一个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另一个是“连带责任担保”。下面我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不真正连带责任真正连带责任大家都很清楚,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一笔债务不分份额地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中任何一个人要求赔偿,被要求的人不能拒绝赔偿,但是对于这笔债务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无论是谁对债权人偿还了债务,到最后那笔钱还是要这个最终责任承担者独自承担。 举例说明,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一般产品的缺陷是由产品的生产者造成的。但是法律规定,遭受产品缺陷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找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找产品的销售者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直接找销售者索赔,只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进行索赔。但是,毕竟产品缺陷不是销售者造成的,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公平。于是法律规定,如果产品缺陷确实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消费者以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也就是说,生产者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连带责任担保众所周知,为了保证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而债务人通常会请求第三人为自己提供担保。而担保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连带责任担保。 所谓的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但是,毕竟这笔债务是债务人欠下的,他才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债权人找担保人实现债权以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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